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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大学生努某某强奸案浙大处理为何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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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一事,引发社会热议。为什么这样的处理,会引起舆论场如此巨大的涟漪呢?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带大家回顾一下这起案件。
  在浙江大学的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涉及强奸罪,已经被依法判刑,正处在缓刑服刑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应该说,从努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等综合考虑,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政策和司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是在浙江杭州,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热议。
  根据浙江大学的声明,《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QQ浏览器截图20200722153852.jpg
  强奸罪性质其恶劣,自然不需要赘述。面对因为犯下强奸罪这种极其恶劣的自然犯、故意犯罪而判缓刑的努某某,为什么浙江大学选择从轻处罚,“就轻不就重”?没有给予该学生更严厉的处罚,而只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从浙大的声明中,努某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酌定从轻的情节可能还包括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校大学生、认罪认罚等。
  对比哈尔滨工业大学两名大四学生在毕业前夕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的处罚,其中一名学生甚至已经即将入职某顶级互联网公司,年薪30万元,浙江大学的做法,显然让公众难以释怀!
  会引起舆论场如此巨大的涟漪,究其原因,跟“网曝”的情况与校方处理中提到的“初犯”存在出入不无关系。在此事曝出后,微博上出现了多个自称受害者的爆料,控诉险些遭他侵害,还指出他曾有“硬上”之类的劣迹,有的爆料帖还附上了聊天截图。这些仍待查证,但“首曝诱导效应”之下,很多人对该学生是否系首次作歹,难免会打上问号。而网上一同曝出的,还有疑似努某某的朋友圈,若截图不假,他的各种蹦垩显然跟“悔罪”形象判若两样。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中说:“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同样,在浙江大学生努某某犯罪被留校察看案中,正义也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一切的一切,需要慢慢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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