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最近一段時間被炒的比較火的《眉山中南置业开发公司及州际营运管理公司还我们商铺!》;誰對誰錯先不去說,只是感覺有幾點疑惑:
首先,宣傳和廣告是可以有適當的誇大成份,但是最終的定案還是要體現在正式的合同中;我相信購買商鋪的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購買商鋪這種動輒幾十上百萬的大額交易,會不仔細研究合同,估計不可能吧。
其次,你們自己都說了是投資;既然是投資這種市場經濟下的行為,自然是風險的;但是看各位的帖子和回帖顯露出來的意思就是,我投了錢就必須要賺錢,沒有錢賺就是不行;能賺錢就是好合同,賺不了錢你就是欺詐合同;照各位的這種想法,那不是股票、彩票,只要我買了,就必須漲,必須中獎,否則就是咋騙。
第三、合同協議一旦簽署就具備法律效應,簽字的任何一方都應對此負責。如果事後有疑議,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司法仲裁來劃分責任,進行解決;而不是一味的進行謾駡和人身攻擊,就能夠解決問題的。
第四、我們也歡迎各位群眾合法上訪,走正規途徑投訴,而不是動不動就用各位所說的集體越級上訪,圍堵市場和政府來進行威脅;另外,商鋪是經濟投資而不是民生,請不要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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