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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一纸判决,实际施工人的数十万工程款不翼而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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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宜宾市南溪区刘先生在泸州市纳溪区拿下一个景观工程后,保质保量地做完了工程,满心欢喜的等待着工程尾款能按时到帐,没成想,这一等就是六年。那么刘先生到底经历了什么呢?这个工程款又是怎么不翼而飞的呢?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在刘先生的邀请下,听刘先生详细讲述了整个过程,并查看分析了刘先生手里的相关证据材料。工程结束六年余下的尾款48万元去哪了?
       刘先生本是自贡富顺县人,多年前来到南溪务工,历经艰辛终于有了一点积蓄。2014年6月,刘先生拿下了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正公司)泸州市纳溪区紫阳大道恒正.紫阳首座园林景观工程。由于该工程涉及景观工程、土建、水电、植物、雨污管网,需要有一定的施工资质,刘先生找到了四川开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开盛公司)希望进行挂靠(图为刘先生挂靠的开盛公司与恒正公司签订的合同) QQ图片20200811215130.png 经过与开盛公司协商,刘先生与开盛公司法人徐建达成刘先生出资35万元,徐建出资30万,利润按各50%比例分配的一致意见。但实际上,紫阳首座园林景观工程的所有垫资以及人工、材料、管理、安全均由刘先生一人负责,徐建在这个项目中并没有任何一点出资。刘先生说,他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施工人、垫资人,并且尤为重要的是刘先生的工程实际承包人、施工人、垫资人身份也得到了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3民初239号判决书的认定。(如下图该判决书第五页所示) QQ图片20200811215316.jpg 据了解,刘先生这项工程的工期为130天(从2014年6月16日进场到2014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在当时初步计算约为157万元,恒正公司之前拨付工程款1088214.4元(其中93万元工程进度款直接转款到刘先生银行账户上,其余158217.4万元是发包人代刘先生支付的工程质保维修金)。因此,恒正公司还应向刘先生支付工程款48万元。
突发:案外人申请冻结一笔开盛公司和恒正公司的到期债权
       2016年7月12日,案外人熊文树依据南溪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3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向南溪法院申请执行,南溪法院作出(2016)川1503执43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开盛公司在恒正公司的到期债权(即工程款)542025元,冻结期限二年,从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并向恒正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图为宜宾南溪法院冻结一笔开盛和恒正公司的到期债权 ) QQ图片20200811215326.png QQ图片20200811215331.png 刘先生对此不服,以工程系其挂靠开盛公司施工,所有投入均为其个人负责,恒正公司应支付其工程款为由,向南溪法院提出异议。南溪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6)川1503执异23号裁定书,以冻结款项为开盛公司应收工程款,执行措施合法,无不当之处为由,裁定驳回了刘先生的异议请求。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法律文书网检索时发现,南溪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了(2016)川1503执437-1号执行裁定书;而在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2016)川1503执437-2号执行裁定书上载明,法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熊文树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案暂时无法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此,那么不管从法理学还是法律逻辑来推断,南溪区人民法院实际上在五个月内连续作出了两份意思完全矛盾的执行裁定书,那么依据南溪区法院第二次即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2016)川1503执437-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次执行已经因为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熊文树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终结,那么既然执行终结,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那纳溪区法院以该工程款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为裁判依据来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就完全是基于错误的事实得出错误的结论。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纳溪法院接手审理
        恒正.紫阳首座园林景观工程完工后,刘先生的48万元尾款一直没有到账,此事拖了4年后,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2018年7月30日,刘先生与开盛公司、徐建、恒正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图为泸纳溪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书) QQ图片20200811215347.png 被告恒正公司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恒正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此案已送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处理。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中,原告刘先生提出,被告应支付他景观工程欠付的工程价款471783元。被告恒正公司称,涉案工程款经与开盛公司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316964.94元,扣除已付工程款1088197.4元,尚欠开盛公司工程款228747.94元,该工程款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因此要求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而在后期的法院审理中,泸州纳溪法院认可了宜宾南溪法院(2016)川1503执437-1号、执4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6)川1503执43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导致后来的泸州市纳溪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刘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笔者对这个工程款不翼而飞的判决也是很迷惑,于是详细咨询了一位擅长工程领域案件的资深律师,该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第三人开盛公司在没有参与施工、没有任何票据的情况下,恶意私自与被申请人结算。一审法院认可其结算属于认定事实的错误;同时也违反了司法解释的原意,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案外人熊文树利用虚假的民间借贷行为,和第三人开盛公司共同侵占申请人的工程款,申请人刘先生已经向南溪区法院反映过情况。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冻结时限就已过,执行已经终结。南溪法院并未对该款进行划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申请人的给付对象应当为实际施工人刘先生,并非第三人四川开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支持申请人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把案外人执行的问题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刘先生则表示:他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坚决要求泸州市中级法院改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先生已经于3月27日委托律师正式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泸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判令恒正公司还应向刘先生支付工程款48万元。这四个多月来,刘先生的申诉得到了泸州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的高度重视,中院监察室主任陈某某深入审查了刘先生的案卷材料,并多次约见刘先生沟通案情,交换意见。终于在2020年7月29日,刘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被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正式进入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据刘先生透露:法院将在立案审查的一个月以内决定本案是否再审,他已经看到了一线曙光,希望最后能得到公正的结果。
      掩卷沉思,笔者认为,其实这是一起法律关系不算很复杂,案情不算很疑难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为何实际施工人应得的近五十万工程款会被纳溪区法院一纸判决判得无影无踪?这到底是纳溪区法院承办法官的认知水平问题,还有另有隐情?日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已启动,将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6类顽瘴痼疾进行集中整治。此外,试点工作将突出抓好清除害群之马,提升能力素质等任务。其中,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深查司法腐败,以清除害群之马来维护好政法队伍肌体健康。无疑,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刘先生这个奇案迎来了最好的辨明是非的时机,我们有理由相信,泸州市中级法院会公平公正,秉公依法处理刘先生的案件。本案的真相到底在哪里,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到底如何维护,笔者将深度关注并推出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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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2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裁判要旨: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楼主| 发表于 2020-8-25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月29日,是泸州市中院就再审立案审查的一个月时限最后一天,泸州中院要在29日前答复是否确定再审立案,让我们拭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先生的案件已经由泸州中院李法官主持召开了听证会有一段时间了,应该快出结果了,笔者将继续深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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