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8月17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因发泄情绪,从位于16楼的家中向窗外扔杂物,造成一名过路群众被碎片划伤。目前,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抛掷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举证责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则推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嫌疑人李某因发泄情绪高空抛物致人受伤行为,其除了依法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假设李某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侵权责任。
银雷律师事务所王玉萍律师特别提醒,从本案的后果来看,高空抛物承担的可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还可能有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在此王玉萍律师还提醒大家,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别小看一个小小的物件造成的后果,在伤者可能是人身伤亡,在侵权者可能是巨额赔偿以及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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