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级法院法官故意违法,故意偏袒被告,主动适用了诉讼时效来驳回我的合法诉请,等于驳回了我的全部合法权益。这就是法官的枉法审理、枉法裁判的行为。就因一审法院认定了我的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有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条,对于时效抗辩的援引方式及期间进行了限定。时效抗辩属于实体抗辩,非经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已经基本成为法院的共识。但是,当事人未援引时效抗辩的,法官是否应当行使释明权(即法院应当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解释或提醒相关方可以援引时效抗辩),是过去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及再审是否可以再主张,也是过去审判实践中争议已久的问题,对此,多个地方高院此前颁布的指导意见规定不一。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将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时间规定为“一审期间”,一审期间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或者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都将不予支持。例外情况是与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衔接,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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