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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地带] 在法庭遇见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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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7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我是他妈

某离婚案子被告的母亲,没有委托代理手续,法庭传唤被告之后,大妈就自己一个人雄赳赳气昂昂的过来了。
法官告诉她,离婚案件必须询问本人意见。
大妈不可思议的看着法官:我儿子还不听我说话了?我说离就离,不离就不离,而且......(5分钟后)所以一定得离!不用问他!听我的!就是离!

法官又问她要委托手续。
大妈:我是他妈还要啥委托手续?他亲妈!你们知道不?......(5分钟后)从没见过这种情况下还要手续的!你们这是第一家!


二、不公开审理

法庭告知双方离婚案子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后。
原告:“我申请不公开审理!”
法官:“好的,书记员请记入笔录……”
原告:“XXX(被告名字),你出去吧,这个案子涉及到我的个人隐私,法院准许不公开审理了。”
法官:......
被告:......(然后被告竟然真的出去了!)


三、法官,你怎么还没出去?

抚养权纠纷案子,也是涉及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基本和上面一样,在申请完不公开审理,并且旁听人员全部离开后,原告一直呆若木鸡。
法官:“原告?你可以开始了。”
原告:“咦?法官,你怎么还没出去?不是不公开审理么?”
法官:......


四:申诉人被院长的解释惊呆了
  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XX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合议庭审理查明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评议后走出撤销原判的判决书交院长审查签字。
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审判长:检察院没有起诉医疗事故罪,法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可能不妥。
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合议庭必须执行。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熊医生申请判后答疑:

审判长: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没法解释

被告熊医生提出申诉:

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该案已经过本院二审,再审,再再审,所有程序都用完了,本院不再受理申诉,我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你的申诉,省高院立即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

被告熊医生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没有让被告人知道,没有让参与审理,辩论,法院秘密审理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不仅程序不合法,而且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无法成。

最高法院法官: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告知被告依法向终审法院申诉。

被告熊医生再以同样的理由向终审法院院提出申诉:

院长:经合议庭适用二审程序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当于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决定变更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省高院也认为判决正确、并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认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书面审理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确有错误,既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不得对申诉立案复查。

申诉人熊医生被院长的解释惊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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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27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辙。

发表于 2020-8-3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没有法盲呢?
 楼主| 发表于 2020-8-30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以为在法庭上(法警和观众席除外)除去可能不懂法的当事人外,其它的就是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法官,他们应该都是懂法的人了,至少应该不是法盲级别。可是谁知道中国的法院太奇葩了,当事人是法盲、代理人是法盲,法官是法盲,法院院长更是法盲,任何人见到法治中国的奇葩法院都要被惊呆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8-30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脑壳一发热就提拔那些驴子屎蛋蛋出任法院院长,结果球法律不懂,还自以为是对法律由独到的认知,整除一些奇葩笑话,比如巴中市中级法院在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公诉案中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却适用简易程序秘密审理,不告知被告人既辩护律师,直接就作出终审判决,院长还一咬住犟说“”审判程序合法,不影响判决公正,不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既不对申诉立案复查,也不得教育审判委员会讨论处理”。

发表于 2020-8-31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9-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9-1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9-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院长对法律的认知如同法盲,简直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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