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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备案的程序咋就这么繁琐、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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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民本生就是搞种植养殖的,想搞大一点当官的就要求备案。老百姓搞农业生产,这是本业,哪个农民懂备案?哪有时间去备案?农民没得这个时间,更没得这些关系,搞农业生产要备案多艰难!大家来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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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8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想大规模搞种植养殖,此经“土地流转”,转包农村土地。土地转租后,大家看看下表,要找多少人?他妈的,今天去找这个不在,明天去找那个在开会,没得关系的农民,跑半年一年是常事!等把一些大儿找完了,土地就荒了一年! 081657ogsw8mgs2vg2gmmw.jpg 081932wjpo30ow3mm4z3h3.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9-8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办事难啊!莫说老百姓不懂礼数,拍你的桌子,打你的心都有!(按中央政策办撒,按(2020)3号文件办撒,不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要老百姓来教你嘛?

发表于 2020-9-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看不知道,一看真的吓一跳!

 楼主| 发表于 2020-9-8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前隐说过此事,被“诗”版主封帖了。今天重提及,请你大人海量,多用心去了解人民群众在现时生活中的极苦。

发表于 2020-9-8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我首先声明,我不是办理这些证件的人员,平时我也没在论坛评论过。但见到这个帖子  还是想说说自己观点。农民视种植养殖为己任,我们都很感激。但是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模超过自己家承包土地,需要租赁其他村民的,备案是保护其他村民利益。二是养殖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换角度考虑,你家邻居在你隔壁大规模养殖,你也会举报。备案是为了养殖在符合政策区域才能养,是对我们生活在里面的每一个人的保护。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理解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0-9-8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开水801116 发表于 2020-9-8 08:56
楼主你好,我首先声明,我不是办理这些证件的人员,平时我也没在论坛评论过。但见到这个帖子  还是想说说自 ...

谢谢顶帖,你误会我的意思了!我不是说不备案,不讲环保。有困难找干部,老百姓要干事找当地的干部就可以了,何必处处都要老百姓去跑?老百姓没得工资哦,为人民服务的吃了皇粮,就不应该让没有多少收入的人民群众去办一件事要到处跑!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8 11:29
吓人的权利!曰!备案居然搞成了审批!有关部门的领导应该查查字典,应该学学法律,先搞懂“备案”的概念!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8 11:36
现在办事都提倡一站式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20-9-8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0-9-8 11:36
现在办事都提倡一站式服务。

身倚权贵中,哪管民间苦?!

发表于 2020-9-8 12: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程序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确实太麻烦了,换个角度,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

 楼主| 发表于 2020-9-9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川自然资规〔2020〕3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三)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程序。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由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保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覆盖核查,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开展抽查。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方式
(一)项目选址。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协议签订。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积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各地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强化用地监管,助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域或市域内应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在项目显要处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8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9-18 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0-9-8 11:29
吓人的权利!曰!备案居然搞成了审批!有关部门的领导应该查查字典,应该学学法律,先搞懂“备案”的概念!

老百姓办事难啊!

 楼主| 发表于 2020-9-22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饭也吃了,酒也喝了,烟也抽了!还要老百姓拿八台大轿来抬“你”?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23 08:48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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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shyllm-03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995595-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上面这段文字表述,估计小学文化的人都能够读懂!与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有木有半毛钱关系??????备案不是审批!!!有些L-DAO是眼睛有问题还是脑壳问题???

发表于 2020-9-2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流程真长,一般人真搞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20-10-5 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代号T 发表于 2020-9-23 09:49
这流程真长,一般人真搞不懂

与地方官员打交道复杂!

发表于 2020-10-5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权为民所用  释义:权力就是为难民众用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10-5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大观 发表于 2020-10-5 18:10
权为民所用  释义:权力就是为难民众用的。

有那么一点感觉!

 楼主| 发表于 2020-10-5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此当官的,和有签字权的,为何不按文件办事?我土地租用一年多了,备案就这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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