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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广安市新规拟将逐步取消城市主次干道停车位,鼓励购买地下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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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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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城市品质,加强城市管理,解决“地面车位全靠抢, 地下车库空荡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市本级、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销售和管理提出“十条”措施。

十条措施.jpeg


1.土地出让管理

土地出让时,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车位权属。明确地下车位(库)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车位(库)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保障小区业主能够以多种渠道使用小区车位。土地出让时,应明确建设项目地下车位中可销售车位、小区业主租赁车位、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车位比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第一个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规划设计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时,应对地下 车位(库)的数量、总体面积、单个车位面积(长度、宽度)、四至范围等作出明确要求,确保办理预售和产权要求。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当对地下空间地坪、灯具、引导标志等工艺进行明确,提倡使用高品质工艺。在设计时应当包含电动车充电设施, 鼓励在设计时预留车位智能化管理空间和设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车位预售管理

地下车位(库)按照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流程办理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现场应对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四至、价格、产权办理、物业管理费用、电动车充电费等信息进行充分公示。地下车位(库)预售应当优先保障本小区业主购买,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完善车位(库) 预售网签备案程序,提供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加强对地下车位(库)防水处理的过程监督,合理设置地下空间排水设施设备,杜绝偷工减料、野 蛮施工等造成防水层破坏,进而导致地下空间漏水等质量事故, 影响后期地下车位使用。发现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 准进行施工或在使用、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设计的,限制或取 消预售许可证核发,按规定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5.车位租赁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车位(库)预售许可证时,在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车位租赁方案,地下车位销售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销售比例之前,用于小区业主租赁的车位及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车位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应比例。科学划分可销售车位、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与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车位位置,优先保证用于外来车辆临时停放的车位靠近小区周边市政道路。商品房预(销)售现场应当对不同类型车位租赁价格、租赁价格调整机制、租赁方式、物业管理费用、电动车充电费用、临时停车(含对外临停)费用等信息进行充分的公示。外来车辆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参照市政道路停车位停车费收费标准执行,对地下车位销售、租赁价格制定指导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6.车位产权办理

按照《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安府办〔2019〕33 号)规定,科学制定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操作细则,为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证的企业提供参考借鉴。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 位(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程序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老旧小区管理

鼓励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按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造增设停车位。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尊重居民意愿,动员群众参与,将改造增设停车位纳入实施范围。

闲置较多地下车位(含地下人防车位)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制定地下车位(库)租、售(不含地下人防车位)以及临时停车收费方案,公示并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属地街道办事处)

8.地面车位管理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原则上不设置市政道路停车位。根据附近小区车位(库)承载能力,有条件逐步取消(减少)市政道路停车位,还车道于车。对现行市政道路停车位收费标准进行修订,鼓励市民将车辆就近停放至附近小区地下车位(库)。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原则上不设置地面地停车位。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依法加大巡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严格执法,引导、规范停车秩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9.附则

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是指本区域内国有土地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由项目设计单位按规范标准设计,并经自规、住建等部门审查、审批通过或验收(核实)通过的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括未经自规、住建等部门审查、审批通过的停车位(库);不包括设置在地下人防区域或人防区域外影响人防工程正常 使用的停车位(库);不包括机械式停车位;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为商业办公、幼儿园、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配套的地下停车位(库)。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销售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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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0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得道理。这是强逼群众买车位!!!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7 10:37
乱求扯,出去吃个饭,办个事情还要买个车位才停得到车吗

发表于 2020-9-17 1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地面车位全靠抢,地下车库空荡荡”的问题确实存在,引发的原因在于地面车位少,城市车位规划不足,其他城市多修立体停车场解决。小区车位空荡荡是开发商车位价格贵,住户不愿意买的原因,一个车位6、7个平方,六七万,都1万一平方了,房价多少?用减少地面车位倒逼买车位,谁是受益者,谁是受害者显而易见,不否认出发点是好的,其他方面的矛盾、影响考虑过没有???凌云路上地面车位的取消,对商家影响多大调查过吗?
发表于 2020-9-17 13: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瞎搞

发表于 2020-9-17 13: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老百姓的住、行成本,全部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直接车不给上牌嘛!所有一切交通、出行、开车不文明等行为都解决了。
小区业主共有车位、人防车位房开商可以变钱了、以前车位买不掉的也可涨价了,真是一举几得,官商大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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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当时吹牛上天的立体停车场吧!

发表于 2020-9-18 09: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0-9-17 10:37
乱求扯,出去吃个饭,办个事情还要买个车位才停得到车吗

车位随时带在勾子后面,最方便了

发表于 2020-9-18 11: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9-18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设想各部门无大院、无停车场,公车如何去停?会同民用车一样进行停放吗?

发表于 2020-9-18 1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相比有其特殊性,表现在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最后,要妥善解决所有权和小区业主专用权之间的关系。从上述的分析可知,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的宗旨是为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居民一旦购买了小区内房屋便当然享有小区内所有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而且该使用权自始至终归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与其所有权归属并无直接关系,这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么,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到底能否对外出售或租赁呢?笔者个人认为应针对案例,根据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做出具体分析:

1、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

2、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与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小区内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作为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外出售多余停车位;业主则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住户的专用权,一旦将来拥有私家车,将面临无处停车的境地,而为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早已被“外人”买走。为避免此类尴尬局面的出现,就要求开发公司在处分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时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即处分行为不得侵害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小区之外的人侵害了小区内业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其中第(八)项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显然,车库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一部分,业主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就是说开发商如果向非业主出售车位,事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小区外的人不是业主,当然也不能随意购买专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内的设施和场地。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这实际上规定了开发商无权擅自向小区外的非业主出售车位,而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否则,就是侵害了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8 17:00
开车的希望道路宽敞,停车的希望停车方便。前提是,要合法。划停车位要合法,收费也要合法。不能把划停车位作为收钱的手段。

发表于 2020-9-18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道路要加宽!必须要有临时停车位!

发表于 2020-10-1 1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旧小区停车问题政府要主导去改善,才能有效化解矛盾,光堵不疏的政策不是好政策。

发表于 2020-10-1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停车位超过目的地50米会有10%的人愿意赌一把,超过100米会有20%的人愿意赌一把,超过200米会有50%的人愿意赌一把,超过500米会有80%的人愿意赌一把。
地下的车库的问题在于很多人对里面状况不清楚:深浅未知,后面还得找车,而好位置都是私人停车位,不好停车等等因素。这无形中等于直接150米起步。

发表于 2020-10-2 13: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评论能不能帮忙解决实际问题:买车位时花了钱,虽然是没有产权证,现在政策出来了,开发商可以办产权证了,但是业主要另外交1万给开发商帮业主办证,请问办证需要1万吗?都是些什么费用,补贴6000,却要我们交1万,我们将何去何从?政策出来是为民生,还是给开发商挣钱!

发表于 2020-10-6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把车位的价格降下来。。。

发表于 2020-10-6 1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炸油了,看看还有哪些肉有油水,听到“为了你好!”这句话我就想呕吐

发表于 2020-10-7 08: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相比有其特殊性,表现在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最后,要妥善解决所有权和小区业主专用权之间的关系。从上述的分析可知,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的宗旨是为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居民一旦购买了小区内房屋便当然享有小区内所有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而且该使用权自始至终归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与其所有权归属并无直接关系,这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么,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到底能否对外出售或租赁呢?笔者个人认为应针对案例,根据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做出具体分析:

1、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

2、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与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小区内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作为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外出售多余停车位;业主则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住户的专用权,一旦将来拥有私家车,将面临无处停车的境地,而为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早已被“外人”买走。为避免此类尴尬局面的出现,就要求开发公司在处分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时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即处分行为不得侵害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小区之外的人侵害了小区内业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其中第(八)项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显然,车库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一部分,业主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就是说开发商如果向非业主出售车位,事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小区外的人不是业主,当然也不能随意购买专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内的设施和场地。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这实际上规定了开发商无权擅自向小区外的非业主出售车位,而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否则,就是侵害了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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