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男子谢某乘坐大巴时,因司机未在他准备下车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停车,他便与司机争吵,继而用手扳了一下方向盘。因司机处理及时,未发生事故,但该乘客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日前被南部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20年3月23日, 谢某从成都乘坐大巴回南部。当车行至成巴高速公路义兴收费站时,谢某发现该车没在此处下高速公路,而他从这里下高速公路回家比较方便, 便要求司机在这里停车,他要下车。大巴司机对谢某说, 车子已经驶过义兴收费站,他只能到定水收费站下车。谢某不干, 与大巴司机发生激烈争吵。争吵后,他凑到司机面前,用手扳了一下方向盘,司机立即紧急刹车减速,导致车辆发生轻微偏转,所幸未造成事故。其他乘客见状,赶紧将谢某拉开。大巴司机随后报了警。民警对立案调查后,对谢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南部县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某在公路客运车行驶过程中,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扳方向盘妨害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谢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南充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