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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流浪狗咬人,谁负责?法官:喂养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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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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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场:09-21 14:26  潇湘晨报旗下法制新闻帐号


2020年8月25日,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结。其中,流浪狗咬人致伤,长期喂食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流浪狗伤人,喂养者要赔偿吗?


邓女士在行至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道办事处附近时,遇到两只流浪狗,她当时并没有任何逗狗行为,却被一只狗咬伤左腿大腿根。她随后报警,南塔派出所出警后,联系到狗的长期喂养者马某。马某表示:自己仅仅只是喂食,并非狗的实际主人,因此不应该担责,“有能耐就把狗打死,要钱没有。”


由于马某在沟通中态度极其恶劣,邓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010.03元。


对此,马某辩解称:我养的是流浪狗,我是爱心人士,且我没有工作,是离婚人士,所以一分钱也不能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作为狗的长期饲养人,应被视为主人,因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使其伤人,理应对邓女士被狗咬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马某赔偿邓女士3143.03元。


流浪狗伤人,喂养者需要赔偿,这并非个例。


今年9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相似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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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居民昝某,在买菜回家途中,被突然跑出的一条黄色土狗撞伤。昝某家属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这条土狗原系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长期向该土狗投食喂养。于是,昝某将万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


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9月4日,经遵义中院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


“人与狗”的摩擦,归根结底还是“人与人”的问题。当前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流浪动物由于没有主人约束,伤害事件不可避免。那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后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被抛弃的动物,另有新的主人的话,由新的主人即占有人承担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参考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经济参考报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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