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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puu

[群众呼声] 汤才勇领导时的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广安市人民医院违法院务信息公开未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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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0-31 12:52
@广安市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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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0-31 12:56
一个多月了还没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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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 11:07
不知拖到何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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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2 12:30
还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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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3 10:33
国家卫生健康委督察组来广安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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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4 16:19
还没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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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9 18:24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还没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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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9 20:56
超过60日就是行政不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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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0 18:20

超过60日就是行政不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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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1 16:30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责令在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无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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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2 08:02
广安市急救中心何时依法成立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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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3 12:45
新上任领导表示,近日答复,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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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3 13:30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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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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