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790|评论: 4

[群众呼声] 罪犯屈理军逍遥法外一年多[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0-19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江县去年8月发生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今年9月30日才由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肇事者屈理军被判刑四年半,并判令赔偿受害者损失共计120万。
罪犯屈理军不愿意赔偿受害方损失,同时用虚假证明材料想逃避法律制裁。天底下还有这么好的事情?法律的权威又在哪里?犯罪成本这么低又怎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罪犯屈理军提供的高血压三级证明,受害方经过咨询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严重质疑。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对罪犯的病情诊断,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对于罪犯屈理军具有严重疾病须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为体检机构,而且需要法院、公安、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屈理军的体检应该由巴中市人民医院作为唯一合法体检机构;
第二,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高血压三级的诊断标准: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罪犯屈理军的检查须一到两周内非同日三次测量血压,而不是一次测量为准。同时,罪犯屈理军的靶器官并未提供受损依据。所以罪犯屈理军提供的通江县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是弄虚作假的证明,法院不应采纳;
第三,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屈理军交通肇事案死亡两人,重伤一人,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但是通江县各级政府却习以为常,冷漠应对。案件本可以很快结案,但是却拖了13个月才有结果。在公安、检察环节对肇事者无故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让肇事者逍遥法外整整一年。尽管已经判决,但是罪犯却还抱有幻想,既不愿意坐牢,也不愿意赔偿损失。这种结果只能给受害方雪上加霜,甚至会为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希望通江县政法委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慎重考量,督促通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尽快对罪犯屈理军实施批铺,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权威。




===========================
编辑备注:通法政宣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0月20日回复,内容见2楼。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0-10-2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micheng2020”网友:
  您好,2020年10月19日,您在“麻辣论坛”中发布了标题为“罪犯屈理军逍遥法外一年多”的帖子,我院收悉后高度重视,通过核查,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于下:
  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理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承等起诉被告人屈理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文翠、李林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于2020年9月30日审结。
  该案在未审结前,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遂作出对被告人屈理军予以逮捕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我院来便函称:因屈理军身体原因(高血压3级)被巴中市看守所拟定暂不收押。(根据相关规定,是否收押或暂予监外执行应报中院决定。)
  随后,通江县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人员通知被告人屈理军到通江县人民医院予以检查;2020年9月1日,我院干警带上相关材料按程序委托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予以审核。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口头要求先由我院技术室进行初审,但我院技术室因司改已不复存在,无法进行初审。鉴于该情况,案件承办人向院党组做了书面汇报,后经请示县委政法委,县委政法委于2020年9月22日组织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县医院召开协调会,会上形成一致意见:县医院、县中医院派专业医生进行依法诊断,县法院、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及监督,由县医院出具检查结论。
  会后,承办人庚即将会议意见转达给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及时将情况上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待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出具结论后,将依法对被告人屈理军作出收监执行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感谢您对通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您还需了解或反映相关情况,敬请您来电(0827-7221207)、来信或到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纪委进行面谈。
   特此回复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满意(1)
不满意(0)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0-10-19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违背法定程序!

发表于 2020-10-21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在执行。

发表于 2020-10-21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信,有那么大的胆子?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