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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银雷律所解读:秋天里的第一“悲”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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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7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对瑞幸中国公司及瑞幸北京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家公司均被顶格罚款200万元。
  【“咖啡”肿么了?】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此案中瑞幸咖啡主要是对销售状况进行了夸大,制作虚假咖啡卡券订单1.23亿单,对消费者进行了欺骗、误导,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看看“咖啡”采用了哪些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公开信息看,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瑞幸中国公司及瑞幸北京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在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多家往来企业帮助下,采用“个人及企业刷单造假”、“API企业客户交易造假”,虚增收入,通过开展虚假交易、伪造银行流水、建立虚假数据库、伪造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虚假提升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关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
  同时,瑞幸中国公司及瑞幸北京公司与多家第三方公司开展虚假交易,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外卖配送业务,虚增劳务外包业务、虚构广告业务等方式虚增成本支出,平衡业绩利润数据。通过资金不断循环,实现营业收入大幅虚增,最终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咖啡”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除了这次判罚的200万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只要能证明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有损害即可,不需要具体数额),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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