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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冤案的造成不仅仅是司法人员不负责任、当事人也是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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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造成冤案的原因是“侦查中心主义”或“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比如,我们常见判决书写到:“被告人当庭对其行为的否认,与其在公安的供述不符........侦查阶段共有X份笔录,可以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然而我们知道的是:如果一份笔录涉嫌逼供、诱供,那么有多少份同样的笔录都没有意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和实践中,侦查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笔录、卷宗在诉讼中实质上处于中心的地位,即侦查搜集的证据材料及认定有罪的案件对起诉、审判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这种体制下,法官普遍通过阅读侦查机关的案卷笔录开展庭前准备活动,庭审主要通过阅读案卷笔录进行,法院在判决书中甚至普遍援引侦查人员所制作的案件笔录作为判决的基础。因此,审判活动只是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进行简单的检验,没有发挥应有的制约功能。显然,侦查中心或案卷笔录中心,导致庭审“走过场”,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要求是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侦查机关搜集的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都要经过“呈堂”,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各方的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因此,要实现庭审中心,必然要改造庭审查证、认证方式,解决制约庭审中心的“软肋”,防止庭审虚化。


其次,要明白“放纵坏人是不冤枉好人的必要代价”

实现庭审中心的最大障碍恰恰不在司法体制内,而在司法体制外。即公众:“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不理性要求,客观上给了司法机关巨大压力。比如,强奸案,受害人报警后公安将嫌疑人抓获。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供认不讳,庭审时翻供,且没有其他可靠证据,怎么办?法院敢不敢判无罪?公众支不支持这样的判决?这个描述可能比较抽象,举个具体例子:李天一强奸案,法院如果认定证据不足判无罪,你能接受吗?实践中的情况是:
李怀亮案,平顶山市中院的两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之后,被害人的母亲杜玉花仍然继续上访,要求严惩“凶手”李怀亮,否则就要在北京自杀,到法院跳楼;如朱令事件,迄今为止仍有网友呼吁对没有证据证明其作案的昔日作案嫌疑人孙维定罪量刑。
“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在法条上是明确的,但通过相关材料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大量冤假错案的形成往往是在仅仅只有一些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犯罪嫌疑,但又无法有确定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既要考虑社会(维稳)利益,又要顾及本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诉讼利益关系而作出的。对于那些证据存在欠缺或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烫手山芋”式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往往既“不敢不判”,又“不敢放人”,于是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往往被异化成“留有余地”的各种变种,比如“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再理”等情形。“命案必破”曾经是一段时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需要甚至是政治任务,如果侦查人员在主观上认定某人肯定是罪犯之时,会发生什么就可以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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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20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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