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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四川省高院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的通知(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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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7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发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造成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不管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受害人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针对这个问题,我省印发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意见》第四条同时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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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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