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在农村当中比较常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土地承包权的性质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有什么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法典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这两种形式。实践中家庭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纠纷比较多,包括案件的受理、流转合同的效力等,实践的认定比较复杂,如果大家遇到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法律快车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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