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督促盐亭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 强制清算盐亭县八达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或撤销强制清算的《民事裁定书》 尊敬的绵阳市市长同志:你好。 我们是盐亭县八达通信有限责任的员工及集体股股东成员,联系电话13388110138。我们公司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登记注册的。因我们不服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与盐亭县八达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我们于2020年3月25向盐亭县人民法院院长递交了《请求复议〈民事裁定书〉的求助信》;在久久无回复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我们查找到了4组新证据,又于2020年7月27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递交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书》;时至而今,杳无音信。公司被强制清算,我们目前的日子过得非常恐惧,特向市长求助。 盐亭县人民法院凭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受理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我们曾提出异议,却无济于事。但是,在我们查找到新证据能证明强制清算盐亭县八达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盐亭县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第15条之规定,作出新的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人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若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不服,可依据第16条,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知为何盐亭县人民法院久久没有行动。 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盐亭县八达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是: 1、生效《判决书》是错误的。虽然还未再审改判,但错误客观存在。一是众所周知,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县级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企业,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不适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法院受理并判决是违法的(一审审判长蒲进曾篡改庭审记录,已于2020年11月10日被宣布接受监察调查);二是无证据证明情况下,将涉案的原盐亭县邮电劳动服务公司的“分营资产”这个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财产判决给国有中央企业的县级分支机构,既违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6、37条规定,又滑稽荒唐;三是在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的必须有“出资或认缴出资”的实质性证据(缴款收据,财产移交清单等)情况下,判决一个国有中央企业的县级分公司是县级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享有46.36%股权,“创造”了使总股权(职工个人股,集体股,法人股)达146.36%的“奇迹”。我们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存在这些“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判决终将被重审改判。 2、新证据第一组证据,来源于邮政公司档案室的《原始档案》证明,原盐亭县邮电局只是原盐亭县邮电劳动服务公司的“履行政府职责”的主管部门,与其无投资入股分红的关系。所以,邮电分营后的原盐亭县电信局对原邮电劳动服务公司的“分营资产”无享有权。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也无享有权。 3.、新证据第2组证据,来源于《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亭县八达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函》证明,原盐亭县电信局,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不是盐亭县八达公司股东,八达公司只有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没有法人股。 4.、新证据第3组证据,来源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证明,原盐亭县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无国有资产投资入股;邮电分营时,原邮电劳动服务公司的“分营资产”未收购转变为国有资产;国务院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未投资入股盐亭县八达公司。 5、新证据第4组证据,来源于《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县级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人的民事行为,即无资格申请强制清算;原盐亭县电信局不是其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的“前身”;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与原盐亭县电信局无“继受”关系。 尊敬的市长,上述证据已随给盐亭县法院院长的《请求复议〈民事裁定书〉的求助信》,《驳回强制清算申请书》递交到法院及承办法官。现恳求你在百忙之中,安排人力,督促盐亭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中国电信盐亭分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或撤销受理强制清算的《民事裁定书》,终止对盐亭县八达公司的强制清算,恢复其正常经营活动,遵从《宪法》规定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彰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平正义。
申请人 袁红梅 杜勇 许美昌 2020年11月23日 通信地址:盐亭县云溪镇南街104号 电话 133881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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