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2日晚,在蓬安县城区董某某(24岁)、唐某甲(23岁)、陈某甲(24岁)、陈某乙(32岁)、王某某一同在蓬安县玉凤街“御鑫酒吧”唱歌喝酒,期间唐叫来了微信好友陈某丙,陈某丙叫来了朋友魏某甲、魏某乙。2020年4月13日0时许,陈某丙给唐某乙发QQ语音说其在“御鑫酒吧”唱歌喝酒,叫唐某乙接送其回家。凌晨1时许,唐某乙在李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陪同下前往该酒吧。李某某、唐某乙两人接到陈某丙在蓬安县玉凤街15号附近公路段时,董某某、唐某甲两人无故对唐某乙、李某某两人进行殴打。
李某某被无故殴打后电话邀约龙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周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御鑫酒吧”找寻董某某、唐某甲讨要说法。当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发现董某某后,在蓬安县玉凤街74号附近人行道上对董某某进行殴打报复,龙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祝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等人先后对董某某实施殴打。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发现董某某被殴打后与李某某、龙某某等人进行互殴。经蓬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龙某某、周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据相关法律:董某某、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董某某、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董某某、唐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分别判处陈某甲、陈某乙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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