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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虽然法院对纠正冤假错案关闭了门、检察院却开了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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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3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774件,山东等法院依法纠正张志超等重大冤错案件。”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最高检工作报告将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遵守的底线;最高法工作报告也连续7年提及典型冤错个案并反思,同时也强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纠正冤错案不能说是最近这些年才有的,2000年前后,已经发现纠正冤假错案,比如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湖北的佘祥林案件、河南的赵作海案件,都是十几年前发现和纠正的,在社会上影响很大。但是集中规模、成批量地纠正冤假错案,是十八大以来开始的。

     纠正冤错案件仍旧难度重重,其主要原因在于审判监督程序在设计上不够完善。“案件再审一般都是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首先是认识观念上的问题,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来纠错,哪怕案件不是他自己办的,但是是他所在机关以前办的,内心可能会有消极抵触情绪。 他们也往往会强调一个客观原因,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执法标准、司法标准衡量10年前、20年前办理的案件。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确实需要澄清,不能简单地说只要有冤错案件发生,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司法责任、法律责任。确实在过去不健全、不完善的执法、司法标准下,有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按这个标准办了案,经过十几年以后发现办错了,是不是不加区别、一律要他们承担错案责任? 过去司法责任制并不明确,司法责任很分散,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定罪,经历的环节非常多,相互的制约比较少,更有政法委协调甚至更强调配合。就算现在纠正了错案,涉及这么多的部门、这么多的环节、这么多的人,不加区别、一律追究他们的责任,恐怕确实行不通。所以要减少纠正冤错案件的阻力,有一个问题要解决,对于过去发生的冤错案件,一定要区别情况,不能一律追究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应该由政法委承担的政法委应该主动承担责任。(比如聂树斌案就应该由对案子亲自协调、施压的政法委原书记张越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点,就是纠正冤错案件的重要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说再审程序规定案件再审复查一般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

  说实话,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很难。比如聂树斌案,他的家人申诉了多年,河北司法机关多次驳回了申诉,认为这个案件没有错。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得以纠正,就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发现了确有问题之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了再审程序,才把这个案件纠正。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最高法院不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这个案件,还是由河北的相关机关来复查,很有可能到现在还纠正不了。

    此外,复查过程中主要是书面审查,缺少当面听取意见或者公开方式听取意见的机制和程序。。聂树斌案件在山东省高院复查期间,就召开了向社会公开的听证会,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非常好。

      对申诉案件建立公开透明的复查机制,不仅有助于发现冤错案件,而且如果不是冤错案件,通过公开听证,也能让当事人知道他的案件到底是不是错了、为什么不纠正、为什么被驳回,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息诉罢访的效果。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及5个典型案例这才是实打实的公正,对于冤假错案的依法纠正切实有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坚持只有法院院长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可启动再审,但通过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法院也无法阻止。就是说人民法院虽然对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紧闭了门,但检察院却为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开了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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