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听证工作,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及5个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而听证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共4章23条,对听证的范围、听证会的类型、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听证费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和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听证员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人士。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公开听证将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充分阐释,让当事人了解司法机关为什么这么处理案件,“等于是以公开促公正”。听证后,案件确有问题的会依法进行纠正;没有问题的,各方充分发表意见。“这个过程能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办案过程、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全部讲到明面上,弄明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化解案件矛盾。” 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条线都要提高认识,全面推开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和检察制度体系现代化。
全面推开公开听证,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要求。为什么案件事实这样认定?检察官为什么这样处理?是否兼顾了法理情?……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期盼司法公开和公正,对检察机关履职办案也有了新的更高要求。“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作为检务公开重要内容的听证,正是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的有力举措。不同于一般办案程序的“自办自说”,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进行释法说理,有利于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促进矛盾化解、息诉罢访,提升检察公信力。近两年,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公开听证,仅最高检去年就举办了8场公开听证会,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条线要从国家治理和检察制度体系化建设的高度,从检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高度去认识、落实,全面推开公开听证,不仅要在申诉案件中多做、做实,还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案件中广泛充分运用。
全面推开公开听证,要努力确保听证质效。听证的目的明确、意义重大,只有扎扎实实走好每一步,才能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和谐,实现最佳办案效果,而不是流于口号化、形式化。比如,程序设置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化繁为简、节约资源;工作规则要具体完备,具有可操作性,对哪些案件应当听证、听证邀请哪些人员、听证的方式、听证地点的选择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主持听证会要准备充分,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深刻把握听证制度的价值追求,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情况摆到台面上,让想说的话、想表达的意见“说在前面”“说得尽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高度重视听证员的评议意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特别要注意的是,听证后发现案件处理确有问题的,依法进行纠正;没有问题的,利用听证员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殊地位,发挥听证员在释法说理方面的独特作用,合力化解矛盾,解开当事人心结。 检察院全面推开公开听证,真正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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