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8.6667px]求助:应该怎么办? 我们是四川省盐亭县八达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八达公司)的员工,又是“职工集体股”股东。八达公司的前身是盐亭县邮电劳动服务公司(简称老公司),是经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1998年邮电分营改革时,老公司划分一半的净资产14万元、一半的人员,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22条的规定派生分立组建了新的劳动服务公司(即八达公司),由老公司划分而来的“分营资产”构成了八达公司的“职工集体股”。 原盐亭县邮电局是老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兼扶持单位,原盐亭县电信局是八达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兼扶持单位,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它们分别“帮助”劳服企业办理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但是对劳服企业都没有投资关系。 原盐亭县电信局于2000年被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设立了盐亭县电信分公司,同时与八达公司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及帮扶合作关系。2008年1月,原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又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于同年2月设立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简称电信盐亭分公司)。 电信盐亭分公司于2014年12月,以原盐亭县电信局是电信盐亭分公司的“前身”、老公司划分的“分营资产”应归原盐亭县电信局所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八达公司的“职工集体股”享有股权。 盐亭县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电信盐亭分公司为被告八达公司股东,享有46.36%股权。绵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绵阳市检察院向绵阳市中院发《再审检察建议书》。绵阳市中院回函绵阳市检察院:“该案(终审判决)未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直接判决电信盐亭分公司为八达公司股东,享有46.36%股权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可以在(2018)川0723清申1号案件中予以解决,不影响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故对该案不启动再审程序”。绵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不跟进监督,不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2020年7月,我们发现4组新证据,足以证明电信盐亭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应是八达公司股东,足以推翻两审判决。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不予受理,告知到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程序。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被拒绝。 值得深思的是:一审《判决书》的审判长蒲进于2020年11月10日被宣布接受监察调查。二审《判决书》的承办法官赵才明于2017年2月被调查后因受贿罪被判3年又6个月并罚款20万元。代理电信公司案子的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主任、绵阳律师协会会长姚建在2020年3月左右也因与黑社会组织头目勾联贿赂法官被调查。 现向社会有识之士、爱心人士求助:咋个才能把这起错案纠正过来? 求助人:袁红梅、杜勇、许美昌,电话 133881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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