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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李建雪医生终获无罪,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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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元旦,产妇陈某某在福州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值班期间死亡,李建雪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调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1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但这个结果令她无法接受。经过上诉与再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李建雪无罪。

   从媒体报道与法院审判中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出,此案在一审时其实就存在较大的争议。
产妇死亡固然是一起悲剧,但是否要追究李建雪医生的罪行,关键还是看医疗事故罪的要素是否成立,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医生没治好,就等于有罪”。国家法律对医疗事故罪有明确的定性,“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才有可能被定罪。

    此案在一审时至少有两个疑点令外界不解。其一,是死者的遗体并未被尸检,具体原因不详。没有尸检,那么死者的具体死因就无法得到科学上的认定,也就无法成为法律追责的依据。其二,是一审判决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却免予刑事处罚,如此操作并不寻常。

    换个角度考虑,如果一审法院就能拿出二审时的科学与专业精神,事件的负面影响就不会延续至今。

   按照福州中院二审时的说法,“李建雪不是死亡产妇的经管医师,不负有主动查看化验结果的义务”。这也是最终判定李建雪无罪的关键要素。

     尽管此事最终真相大白,对医生李建雪而言,8年的宝贵时光就此蹉跎而过,她大量的精力与心血无法用于救死扶伤与提高医术上,而是耗费在为自己的权利与名誉的申诉上。不能不说,这些经历对一个医生的职业生涯的打击是沉重的。
虽然此事属于个案,但它背后反映的医生的职业生存现状,十分值得关注。也正因此,此事引起了医学界内外的广泛关注。在终审结果发布前,舆论场上声援李医生的民众也不在少数。


   如何正确判定医生在病患者死亡事件上的责任,是一个非常严肃且需要科学严谨态度面对的事情。其中的关键要素,就是医学上的证据。李建雪案的启示正在于: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生对患者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单凭法官想当然就判定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属于胡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更奇葩

    2000年10月,四川省巴中市熊医生接受洪口乡卫生院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产手术主刀,术中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经常规处置(注射催产素,宫腔放置纱布填塞等),病情稳定后由乡卫生院王某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王XX死亡。

   死者家属对王XX正常安葬后,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由死者家属委托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尸检报告显示王XX尸体高度腐败,子宫切口缝合良好无裂开,子宫收缩至接近正常产后大小,腹腔干净无血迹,未见到其它损伤及异常,子宫腔内有一血肿(血凝块)切开血肿表明见有一块胎盘组织,法医分析死亡原因为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出血原因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胎盘残留形成出血灶(不知道手术损伤子宫动脉及残留胎盘形成出血灶是怎么分析出来的)

   2000年4月对熊医生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因王XX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范畴。” 通江县检察院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医生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4月30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罪,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医生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2008年12月8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熊医生不服上述判决书及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查明王XX死亡原因,及与熊医生的什么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医疗事故罪案至少有三个疑点令外界不解。其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没有证据证明王XX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也认定这一事实),连医疗事故都不是,怎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其二,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怎么可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两审终审制原则任何体现?其三,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审理医疗事故罪,也没有让熊医生知道,没有让熊医生对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护,这算哪门子审理,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不要脸的说法:是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医疗事故罪)

   换个角度考虑,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用法官专业的思路对案件分析考虑,也不会闹出这个笑话。

   比照福州中院二审时的说法,“熊医生雪不是死亡产妇的经管医师,不负有书写病历,及提供手术场所条件的义务;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就不能确定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法院不能变更起诉罪名,这不符合两审终审制原则”。这也是判定熊医生无罪及审判程序违法的关键要素。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是胡整,简直就是傻逼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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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3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妇死亡固然是一起悲剧,但是否要追究医生的罪行,关键还是看医疗事故罪的要素是否成立,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医生没治好,就等于有罪”。国家法律对医疗事故罪有明确的定性,“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才有可能被定罪。法官不应该是傻逼,应该具有专业性,应该能够明辨基本的是与非,至少脑壳里面不全是的驴粪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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