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广安恒立化工王成案件
存在量刑错误、司法腐败行为
《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四集在央视一台黄金时段播放,影响巨大,反响强烈。结合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斗争,反腐败工作永远在路上。尤其是讲到:“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四川广安市委副书记严春风因家风不严而牵扯出自己的诸多违法犯罪事实。在镜头面前,他泣不成声、悔不当初。直言没有管好家属,任前妻嚣张跋扈,没有控制住权利欲望,结果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女儿。严书记在镜头面前深深地忏悔,如果不是因为组织及时查处,还不知道以后他的子女还会干出什么样的事情来?由此可以看出,严书记的忏悔是真诚的,他对子女的爱是无限的。只是法不容情,严书记以前也是名学霸,通过公招、竞争上岗才获得令人羡慕的职位。可惜家风不正,权力欲望不尽,私欲欲壑难填,最终使自己坠入铁窗终身忏悔。
比起严书记的真诚忏悔与真心伏法。同样是四川省广安市,另一名风云人物——原四川广安恒立化工王成,当年掀起了一股非法集资热潮。时间长达数年,致使数百名乃至上千名投资者财产损失惨重,有的投资者甚至血本无归,更甚者,家破人亡。王成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培育上市为噱头,在社会上大肆筹集非法资金达18亿元人民币,王成对投资者声称绝对有偿还能力。结果却是他在2014年主动找“主动”投案自首,走进广安市前锋区观塘派出所。根据王成的违法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再看王成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多等案情分析,王成案件属于案情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本属重罪。根据刑法第192条,刑法第194条,刑法第195条之规定。单位结合刑法第200条之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王成案件更适合于刑法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第200条集资诈骗罪之规定,对王成处以无期徒刑至死缓。然而,当时当地人民法院却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判王成三年入刑。王成集资诈骗案比起当年轰轰烈烈的吴英非法集资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浙江金华吴英案涉案7.1亿元,一审死刑,再审死缓,三审有期徒刑25年。那么王成案呢?当年当地法院做出那样的判诀,有没有徇私枉法的因素,有没有保护伞的存在?如此判诀,对得起几百名,甚至上千名投资受害者吗?对得起公安干警历时一年多的调查取证吗?对得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诤诤承诺吗?
新年伊始,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即要求,“要以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抓手,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对“纸面服刑”、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坚决重拳整治,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深查执法司法腐败,清除害群之马”。王成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政法系统司法腐败案件。首先,我从个别公安干警处得知,王成现在虽然出狱,但仍不能远行,还在政法部门的监管范围。由此我就不理解了,既然王成已出狱,为什么还要监管?难道王成现在还在服刑,或者又是一个“纸面服刑”? 其次,王成当年非法集资金额之巨大——达18亿元、时间跨度之长——有10年之久,涉案投资者受害人之多——多达上千人,专案组调查时间之长——达一年有余。无论从哪个方面说,2014年王成案件可以说是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投资者损失特别深重,依律应该重惩严惩,怎么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这是律法的失败,是对司法的公然践踏与亵渎。这是一起典型的量刑错误,是一起严重的司法腐败。
浙江金华吴英案经历三审,仍旧被判刑25年,吴英还没能走多远,如果她知道四川广安的王成涉案金额以及危害程度远在她之上,估计她得气死。王成的不“服法”还能走多远?我们试目以待,云南孙小果案过去了20年,在中央专案组的不懈努力下终于使罪魁祸首孙小果得以伏诛,王成案件才过去7年,他现在仍然欠广大投资者一个说法,欠法律一个公平,欠社会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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