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哪些 婚姻自由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的婚姻,干扰他人的婚姻自由,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什么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因他人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胁迫婚姻怎么提取证据 我国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 1、身份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2、时间证据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所称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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