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性,197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蓬安县**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许,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蓬安县河舒镇佳美食品厂大门外路段,撞到田某停放在该处的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依法提取陈某某血液,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254.6mg/100ml。
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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