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政策依据
1、《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营山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3、《营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受理对象
持有本街道农(非)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按此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代替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入户调查。受理申请后,街道派员或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困难原因等情况。
3、民主评议。各村(居)成立以村三(居四)委成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民主评议小组,将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对象和享受标准。
4、公示。在本村(居)显著位置将拟享受低保的对象、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
5、街道审核。街道对村(居)委上报享受低保的对象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6、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对街道报批的城乡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批。
受理资料
1、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困难证明(残疾证明、疾病证明、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证明等);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入户调查表,家庭收入申报表);
4、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村(居)调查评议材料(需附评议会议照片)
5、村(居)公示材料(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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