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仲裁超龄人员工伤待遇 ——记西昌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不久前,西昌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顾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某办事处支付工伤待遇合计24万余元。 经庭审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保洁员,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玖级伤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在发生工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存在分歧。就其争议仲裁庭认为,现行政策允许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保障了相关类型的工伤人员具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享受全部项目的工伤待遇。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项目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查明事实后仲裁庭作出裁决,依法支持了申请人提出的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交通费用、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待遇合计128300.52元。但依法驳回了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申请事项。
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仲裁,才能赢得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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