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维修费)2.7万,与保险公司、4S店共同商议:少部分元器件使用非原厂(清单上涂黑),大部分元器件使用日产原厂器件。其中前保险杠、散热器总成、左前大灯总成、储液灌及冷凝器总成、发电机罩下护板,这5个配件商定为原厂生产配件,其总价约1万元,现场发现这5个配件均是非原厂配件,非原厂总价仅约2500元,工人正在更换非原厂保险杠和散热器总成,被我当场逮住,拍照留下证据。多次与4S店交涉无果,他们只承诺把5个非原厂配件更换成原厂配件。3月27日投诉消协,依据“消法”法律法规,要求退一赔三。
4月13日下午,交通执法部门来电,大概意意是,车辆未完成维修出厂,就不存在侵权(难道他不懂法?),并说配件只要有合格证就可以使用,使用非原厂配件,不存在问题(难道他不知道,配件型号有时差一个字,价格差可能相差上百、上千元?),综上,只能给我一些补偿。
交通执法部门委派一个不了解情况、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原则的工作人员进行“和稀泥”,这个事情岂能和稀泥?!如果真是这样处理,岂不是让不良厂商逍遥法外吗?!岂不是放纵他们违法行为吗?!正义何在?!“消法”法律条款威严何在?!消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了吗?!
今天收到东风日产厂商来电告诉,成都东风南方龙泉驿成龙4S店只有销售车辆,无售后维修保养服务。说明该店不具备4S资质,汽车4S店是一种集整车销售、原厂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保养服务、车辆质量信息反馈等四位一体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该店最多算是2S店。
在我不知情、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在4月11日前,该4S店已经把维修好的车拆解、恢复到出险前状态,其目的何在?想毁灭证据?已经十分明显。4月11日,我在去4S店途中,收到微信短信:“12日或者13日,准备将我我的车拆解、恢复到出险前状况”,4月11日上午到达4S店时,我的车已经被拆解、恢复到出险前状况,先斩后奏的目的是什么,也已经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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