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房东裴义等四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我至一审法院,陈娟法官为本案主审法官,诉讼标的额共计38万元,按缴费规定缴纳诉讼费7000元,一审判决书判决7000元。我的代理律师私自提起反诉,标的额243万余元,按缴费规定,本诉反诉合并审理,诉讼费减半都应缴纳13000元(陈娟法官在一审反诉状上亲自标注案号并签字,其中还有13000字样),一审判决书判决诉讼费为6000元,我与陈娟法官不是亲戚朋友,她“好心”违规判决我少缴纳诉讼费(7000元)。 2017年6月23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载明:“必须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现重庆渝中区司法局查明:律师肖何伪造授权委托书,私自将本诉反诉一并提起上诉(本诉标的额38万元,反诉标的额243万余元),按缴费办法规定,应缴诉讼费3万多元。我没有申请缓减免诉讼费,而一审法院却通知只缴7000元,二审判决书也载明诉讼费7000元(少收诉讼费26000余元)。我不明白是何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