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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广元芋头

[群众呼声] 广元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能走形式[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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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9 18: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针对如下问题给公众作出答复

   一、贵院为什么违法不对康舒公司提交的《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证据做置评?是有意隐瞒客观事实?还是故意让已经烂尾10年的康舒工程持续烂?还是有意坐实刘映德制造的冤案?

   1、客观事实是施工单位金徽公司完成工程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共有87项,其中9项有设计变更通知书(现状工程只有2项符合该通知书规定变更要求),另外78项没有设计变更文件,金徽公司完成现状工程共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而614号判决书认定的是“金徽公司是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客观事实与判决书认定事实完全背离,贵院认为是正确,怎么正确请给公众予以解释?

   2、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明确不处理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并明文显示不支持康舒公司申请的对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做固证鉴定。因无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的状态证据,无法界定合同解除前后施工单位的施工主体责任,而无法对案涉工程进行后续处理,成为烂尾楼。康舒公司无奈只有再诉请求对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固证并据此移交案涉工程进行后续处理,贵院以是重复诉讼驳回起诉,并不对经过4方建设责任主体协商委托专业机构做出的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证据进行置评,故意让康舒工程持续烂尾,贵院为什么要违法渎职这么做?请给出解释。

  二、康舒公司向贵院提供证据线索(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判决书,贵院为什么不置评?贵院难道认为刘映德把56万元等于7.5万元的算术题是做正确了的?

   1、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41号造价鉴定报告显示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的预算造价需要56万元,一定要搞清楚是预算造价。

   2、另案2633号判决书的结算证据显示:金徽公司分包给林智富施工案涉工程乳胶漆外墙的费用是7.5万元。

   贵院641号判决康舒公司按合同约定铝塑板预算造价全款给金徽公司施工乳胶漆外墙的工程款,这是正确的吗?请给出解释。

   三、贵院回复称再审案件,意指省高院驳回康舒公司再审申请是错误的吗?

  康舒公司已向贵院张阳院长邮寄了再审申请,请问是个什么情况了?

   四、贵院维持的2914号判决书,判决的是金徽公司给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康舒公司给付判决书认定的工程款。至今康舒公司都没有收到金徽公司的发票,利州区法院违背判决书两次把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高,难道这是正确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4-29 2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政: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汇川分管副院长:
        贵院作为民事二审终审法院,对当事人的判决具有最终执行意义,一审法院不同意通过鉴定固证金徽公司施工康舒工程的完工状态,二审法院在有新证据证明其状态的情况下,是什么因素或法律规定,贵院可以不置评新证据,直接维持一审驳回康舒公司固证移交工程的起诉?
  原二审641号判决书明确本案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而康舒公司再诉的706号裁定书认为康舒公司诉请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是重复诉讼,驳回康舒公司的起诉。请何院长作出这前后予盾的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21-4-29 2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阳院长请处理因法官滥用职权制造的闲置10年损失超千万的康舒烂尾工程

发表于 2021-4-29 23: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4-30 04: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四川广元康舒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656822213,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针,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3035618752
再审被申请人: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209803365G,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朗池镇西街92号。法定代表人:敖安荣,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96217000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
2、责令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书面移交案涉未完工程的应尽义务。
3、责令再审被申请人履行完成现状案涉工程合格部份的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义务。
4、依法正确认定合同解除之责任分配比例。
5、依法正确折算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金钱债务关系。
事实与理由:
新证据足以推翻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的事实认定。
新证据1.《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和《关于确认不合格施工项和施工技术入馆通知》及该通知的邮件交寄单、特快专递签收查询截图、短信和微信截图。
证明目的:
一是再审被申请人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共有87项,其中9项有设计变更通知书(现状工程只有2项符合该通知书规定变更要求),另外78项没有设计变更文件,再审被申请人施工现状工程共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
二是推翻641号判决书第12页的本院认为“在施工过程中,……,金徽公司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的认定和“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不合格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80%责任”的理由和事实。
三是证明641号判决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新证据2.广元市利州区法院(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判决书”及结算证据。
证明目的:
一是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做的《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中康舒食品生产基地1#厂房工程预算总价表8第4项显示“外墙银灰色铝塑板的预算造价是295433.55元”(综合单价171.12元/平方米,面积为1726.47平方米);康舒食品生产基地办公楼工程预算总价表8第4项显示“外墙银灰色铝塑板的预算造价是266219.82元”(综合单价171.12元/平方米,面积为1556.75平方米);案涉两栋楼外墙铝塑板的预算造价相加是561653.37元。而(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民事判决书中再审被申请人分包给林智富施工案涉工程的乳胶漆外墙,分包单价是23元/平方米,根据《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显示《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面积是3283.22平方米,得出再审被申请人将设计铝塑板的外墙变成乳胶漆外墙施工发生的实际费用是75514.06元。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的预算造价与再审被申请人将铝塑板外墙变成乳胶漆外墙施工实际发生的费用相差486139.31元【(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多判给再审被申请人的部分】,其它变更项目实际费用与鉴定结论的标准造价均相差巨大。
二是推翻641号判决书中“判决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金徽公司多付追加工程款2138747.29元”。依据(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判决书和《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及新证据1,再审被申请人对85项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的部分属于偷工减料,对其造成的不合格部分损失应当由再审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是法院不应该把不合格部分修建到合同约定合格工程的修复预算造价(包括现状不合格部分的拆除费用和按图纸完工所需要的工程价款)等同于再审被申请人在变更设计施工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损失。
新证据3.再审申请人向再审被申请人和利州区法院发出的《关于康舒项目合同解除和工程移交的通知》及快递查询单。
证明目的:再审申请人在2017年9月10日书面通知再审被申请人提供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及移交未完工程,同时寄给了利州区法院执行法官刘钎。再审被申请人和利州区法院在2017年9月18日收到该通知均不予回应处理。再审被申请人应为此承担案涉工程继续闲置的损失赔偿责任。
新证据4.再审申请人向利州区法院申请的《关于康舒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证据保全的请示》。
证明目的:再审申请人在2017年9月15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核验固证移交未完工程的请求,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不予回应处理,利州区人民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81条之规定,依职权违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新证据5.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康舒食品有限公司闲置房屋有关问题的回复》和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康舒食品有限公司烂尾工程进行鉴定的复函》及再审申请人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按641号生效判决书通知施工单位到场参验的《申请》。
证明目的:一是政府部门能证明法院造成的烂尾工程属实;二是政府部门已查清法院没有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事实;三是政府部门明知法院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对此又无能为力;四是利州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不予处理,人为让闲置9年损失超千万的案涉烂尾楼工程仍无法后续完工处理。
二、康舒公司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拒不接收申请。
证据6.《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
证明目的:一是《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是把案涉工程不合格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要求继续修建完工所需要的工程价款,其中包括拆除不合格部分的费用和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要求完工所需要的预算工程价款。二是《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只涉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要求继续完工所需要的工程价款鉴定,没有涉及工程质量和现状工程的完成状态核验固证鉴定。
证据7.2015年8月21日再审申请人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证据8.2017年5月2日再审申请人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证据9.2019年6月19日再审申请人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证明目的:再审申请人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是对现状工程的质量及现状工程完成状态的固证鉴定,法院错误认为工程造价鉴定就是现状工程的质量及现状工程完成状态的固证鉴定。法院拒不接受能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申请,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证据6和证据7、8、9,完全能推翻641号判决书第12页“……在一审中,康舒公司对原鉴定报告并未提出异议,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故在二审中的鉴定请求不予支持。”的认定。(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不接受再审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641号判决书第12页“……至于主张的质量问题,在一审未提出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641号判决书在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前题下,对合同约定不合格工程,判决再审申请人按照合格工程给付工程款,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变相超诉讼请求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再审被申请人不合格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的费用损失。
首先,《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预算造价290.87万元是包干总价7477392元的价内价,而641号判决把"施过工但不合格部分"的修复预算造价当成是包干总价的价外价,在原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基础上追加2138747.29元工程款。
其次,广元市利州区法院(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判决书的结算凭据新证据显示再审被申请人在对"施过工但不合格部分"施工的实际费用损失远远低于2138747.29元。以损失的方式在包干总价外追加2138747.29元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其三,在诉讼过程中,再审被申请人并没有主张对"施过工但不合格部分"的施工费用损失进行责任承担,而641号判决书以追加工程款的方式变相让再审申请人承担再审被申请人不合格变更工程设计施工的费用损失,是违法超诉讼请求判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一)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撤消(2016)川08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再审。
此至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广元康舒食品有限公司

2021-2-18

联系人:张针  联系电话:13035618752

附:证据
                            证据清单
新证据1、《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和《关于确认不合格施工项和施工技术入馆通知》及该通知的邮件交寄单、特快专递签收查询截图、短信截图。
新证据2、申请调取广元市利州区法院(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判决书及卷宗结算证据的申请。
新证据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和利州区法院发出的《关于康舒项目合同解除和工程移交的通知》及快递查询单。
新证据4、申请人向利州区法院申请的《关于康舒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证据保全的请示》。
新证据5、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康舒食品有限公司闲置房屋有关问题的回复》和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康舒食品有限公司烂尾工程进行鉴定的复函》及申请人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按641号生效判决书通知施工单位到场参验的《申请》。
证据6、《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
证据7、2015年8月21日申请人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
证据8、2017年5月2日申请人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

证据9、2019年6月19日申请人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证据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证据11、金徽公司要给装修钥匙的录音笔录

录音笔录第9-10页画线部份的对话证明:金徽公司要把装修钥匙给康舒公司的全过程。康舒公司并没有对案涉工程进行装修,更没有接受案涉工程。



附判决书:
(2015)广利州民初字2914号判决书。
(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

 楼主| 发表于 2021-4-30 06: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法院和利州区法院有的法官不讲理、不讲法,于法无尊、于国不利、于民不公,是知法犯法的害群之马。
        广元市利州区法院承办法官刘映德(副院长)、邓富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袁俊(非合议庭成员却是负责编撰641号错误判决书之人)、王中坚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隐瞒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的客观事实,执意不同意对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的固证移交,造成工程烂尾闲置10年损失已超千万元,仍然故意让其持续烂尾。法官认定56万元等于7.5万元,枉法把帐算错制造冤假错案,给金徽公司输送不当利益213万元。

 楼主| 发表于 2021-4-30 0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4-30 13: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4-30 17: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阳院长请解决工程状态固证移交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1-4-30 18: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4-30 18: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阳院长:请您依法组织对金徽公司施工工程的完成状态证据做质证(证据保全),并据此移交闲置10年损失超千万烂尾工程。贵院该案审委会滥用职权,渎职不置评工程完成状态证据所致工程持续烂尾

 楼主| 发表于 2021-4-30 2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1 08: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自创数学等式:56等于7.5,隐瞒客观事实搞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1-5-1 1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法官滥用职权把7.5搞成等于56,输送不当利益213万元,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该清除害群之马!
       一、 广元市法院和利州区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联手制造冤假错案。
       首先,(2015)广利州民初字2914号和(2016)川08民终字6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与金徽公司施工完成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完全背离,广元市、区两级法院枉法裁判有意搞冤假错案。
       证据 1、《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报告19页显示施工单位金徽公司完成工程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共有87项,其中9项有设计变更通知书(现状工程只有2项符合该通知书规定变更要求),另外78项没有设计变更文件,金徽公司完成现状工程共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
      证据2、(2016)川08民终字6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金徽公司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
        其次,广元市法院有意隐瞒金徽公司施工完成工程状态的客观事实,枉法制造冤假错案。
       广元市、区两级法院执意不同意对金徽公司施工完成工程的状态进行固证(证据保全),造成合同解除后无法移交未完工程进行后续处理,导致工程烂尾闲置10年损失已超千万元。
       康舒公司协同除施工单位外的4方建设责任主体商议决定委托专业机构做出现状工程的完成状态报告,康舒公司将报告证据提交给广元市中院,广元中院违法不对该证据做置评,法院人为导致烂尾工程仍然无法后续处理持续烂尾,损失无限期持续扩大。
         二、广元法官滥用职权把7.5搞成等于56,输送不当利益213万元。
         证据3、《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
        该报告康舒食品生产基地1#厂房工程预算总价表8第4项显示“外墙银灰色铝塑板的预算造价是295433.55元”(综合单价171.12元/平方米,面积为1726.47平方米);康舒食品生产基地办公楼工程预算总价表8第4项显示“外墙银灰色铝塑板的预算造价是266219.82元”(综合单价171.12元/平方米,面积为1556.75平方米);案涉两栋楼外墙铝塑板的预算造价相加是561653.37元。
       证据4、(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民事判决书及工程款结算证据。
       该证据显示中施工单位金徽公司分包给林智富施工案涉工程的乳胶漆外墙,分包单价是23元/平方米,根据《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显示《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面积是3283.22平方米,得出金徽公司将大包干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变更成乳胶漆外墙施工发生的实际费用是75514.06元。
        广元市、区两级法院判决康舒公司按照大包干合同约定的施工铝塑板预算造价561653.37元给付金徽公司花75514.06元施工乳胶漆的工程款,类似算法广元法院给金徽公司输送不当利益213万元。
         三、法院有法不依,践踏法律,人制造冤假错案,欺压百姓。   
         1、案涉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2015)广利州民初字2914号和(2016)川08民终字641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康舒公司给付金徽公司工程尾款,并不判决金徽公司移交未完工程给康舒公司做工程后续完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康舒公司对金徽公司施工完成工程状态(证据保全)的鉴定申请,导致没有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证据而无法移交未完工程做后续处理,10年了,损失超千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法院违法不对康舒公司提交的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报告置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4、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5、法院判决解除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单位金徽公司不再履行交付合同约定合格工程给康舒公司义务,而却要判决康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合格工程的全额工程款给付义务。法院判决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损失。
        四、利州区法院违法侵犯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人的名誉权、消费权、经营权,法院应当向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
         2914号判决书判决的是金徽公司给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康舒公司给付判决书认定的工程款。至今康舒公司都没有收到金徽公司的发票,利州区法院违背判决书两次把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高。法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康舒公司正当维权,给康舒公司全体员工及法定代表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利州区法院应当为此承担违法后果责任。

                      四川广元康舒食品有限公司
                                       2021-5-1
                         联系电话   13035618752

 楼主| 发表于 2021-5-1 18: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法院张阳院长请处理闲置10年康舒烂尾工程移交题,并纠正7.5等于56的枉法裁判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1-5-1 23: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5-2 07: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2 1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2 15: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法院张阳院长请解决广元市区两院法官共同搞的烂事情!!!

发表于 2021-5-2 16: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芋头 发表于 2021-4-17 18:18
56万元等于7.5万元,这个公式出自法院定义。

我只知道我在叙永法院法官基本算数都不懂,还没想到这也有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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