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和主干道封闭阳台的问题,虽然有维保人员处理,虽然应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但改变不了装修质量差和业主失望的事实,至少在当初销售的时候是虚假宣传。
问题太多,写不下
二、“我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地下车库归属车位所有人即开发商和已购买车位的业主,我司不拥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仅拥有车位所有人授权的管理服务权”在这里请“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出示“车位所有人”的授权文书,有没有明文规定“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禁止入内”的条款。现在请贵公司仔细阅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下车库宁愿空着也不让业主车进
三、贵公司一直标榜“始终将业主视为家人,秉承着服务成就美好生活的服务宗旨,希望通过我们的热情服务,给全体恩阳碧桂园业主营造一个温馨美丽的家”请问交房不到一个月,旁边二期还是一个大工地,且宁愿让车库空着也不让业主车辆进地下车库,你们对家人就是这样六情不认吗?你们觉得用这种方式添堵就是在营造温馨美丽的家吗?你们正视过问题吗?除了一句“我也做不了主,需要向上级反映”,还有更实际的行动吗?你们真的站在业主的角度考虑过吗?
附:碧桂园物管公司回复
附:碧桂园物管公司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