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第三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以上为蓬安县人民医院回帖选择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条: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人5月5日携带南充市中心医院肿瘤分院所开具的《南充市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南充市中心医院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书》,以及患者身份证、代办人员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前往蓬安县人民医院就是为患者不能代购药?一个癌症患者一周未起床同时未进一粒食,请问蓬安县人民医院领导?这样的患者还能亲自前往高高在上的蓬安县人民医院来核实情况吗?本人来蓬安县人民医院并未要求非要开吗啡针剂,而且也提到如果不能开吗啡针剂也可考虑开吗啡缓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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