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 关于“执法局公众平台刻意避重就轻,不正面回复违章搭建,工作时间拉黑投诉人被说成影响作息”处理情况的回复
网友“王女士9838”: 您好! 您通过麻辣论坛反映“执法局公众平台刻意避重就轻,不正面回复违章搭建,工作时间拉黑投诉人被说成影响作息”一事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英伦庄园三期自2020年8月交房以来,2号户型与3号户型业主因相邻区域的平台搭建一事多次发生纠纷。引发此纠纷的根源在于开发商在向2号户型出售房屋时承诺2号户型厨房外一镂空外装式结构(面积约4平方米)可以搭建使用,我局已将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一事函告市场监督管理局,3号户型认为2号户型搭建的平台影响其采光,由此引发群体信访矛盾。 自接举报以来,我局积极作为,进行调查取证与行政调解,目前大部分2、3号户型在我局执法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协议。 举报人多次举报2号户型搭建平台一事,希望我局采取行政强制,强制拆除其2号户型搭建的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结合现实的社会危害后果来决定一个相应的处罚。 2号户型是在装饰装修阶段搭建的平台,根据国家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装修人(业主)在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登记后,装修人与物业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所以2号户型搭建的平台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依据《民法典》上述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如果住宅小区业主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其邻居或者其他人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则可认定是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范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进行裁决。因此,举报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号户型搭建的平台影响其采光一事。 举报人反映我局在2020年8月、9月以违章搭建为由,拆除了该小区的几处平台。经我局执法人员和社区、物管的行政调解,部分2号户型业主自愿拆除其搭建的平台,我局本着为民服务的原则,代为拆除,并不是强制拆除。 举报人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将其电话拉黑。根据《信访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经查,执法人员已明确告知举报人,反映问题可通过正常渠道拨打12345、12319或办公室电话等公共投诉平台。举报人多次持续拨打执法人员的私人电话,已干扰到执法人员的正常作息。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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