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560|评论: 8

女友被调戏,保护女友被殴打,正当防卫过当,一人死亡是医疗事故,被判刑4年过重请改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5-1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川16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8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王*、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6月2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王*、陈*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9日、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金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L某在摩尔春天外的夜市吃宵夜,遇见被害人刘某、付某、陈某1等人,双方因L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腰刀刺向陈某1等人。刺中被害人陈某1左胸部,付某腹部、背部,刘某左腿。后杨某L某一起离开现场。被害人陈某1、付某、刘某三人随即被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陈某1于2018年1月27日23时分被宣布死亡。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捅刺行为造成陈某1、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为轻微伤。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陈某1符合左胸部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创伤性膈疝、胃贯通创等引起急性胸膜炎,胃、脾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手术后未行禁食医嘱致陈某1胃内容物流向胸腔导致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与杨某的捅刺行为共同造成了陈某1的死亡。
被告人杨某2018年1月25日在广安区*宾馆被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户籍信息、病情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L某、徐某、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付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害人陈某1、付某、刘某因L某与被告人杨某发生口角、打斗,被告人杨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陈某1、付某重伤、刘某轻微伤,其中陈某1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陈某1等人先动手用拳头和凳子殴打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为了摆脱对方,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陈某1、付某重伤、刘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的防卫行为造成对方受伤和死亡的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辩称,案发当天,是被害方故意挑衅和围打自己,其是在被五位以上的人围打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自保,而伤害到了他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发表了下列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仅应当对死者的初伤部分(重伤)及付某的重伤负责,陈某1最终死亡应被归为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另寻途径解决。杨某系属防卫过当之过失重伤,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结合杨某自身和家庭情况,建议考虑缓刑。并当庭出示了广安市广安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杨某某的残疾证,予以证实杨某的父亲杨某某现年64岁,是二级残疾人,母亲S某63岁,杨某是其家的独子,其家是其小区的低保户,杨某平时表现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L某两人在摩尔春天外的夜市摊边吃宵夜,遇见刘某、陈某1、付某等人,因刘某方的人语言调戏L*而与被告人杨某发生了争吵,刘某等人便出手殴打被告人杨某,相继用夜宵摊的塑料凳子砸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腰刀,朝着打他的刘某等人捅刺,刘某、陈某1、付某三人因受伤停止打斗。被告人杨某跑出拉着L某搭乘出租车离开现场。刘某、陈某1、付某三人即刻被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陈某1在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二日后死亡,被害人刘某、付某经治疗出院。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害人陈某1系左胸部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创伤性膈疝、胃贯通创等引起急性胸膜炎,胃、脾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手术后未行禁食医嘱致陈某1胃内容物流向胸腔导致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与杨某的捅刺行为共同造成了陈某1的死亡。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同等原因。
上述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采信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许26分,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万盛派出所民警张恒其接到110电话指令,2018年2月24日23时许,杨某L某两人在摩尔春天外的夜市摊边吃宵夜,遇见刘某、陈某2、付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刘某等人对杨某实施殴打,杨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刘某、陈某2、付某三人捅伤。
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25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杨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3)杨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在案发时达刑事责任年龄。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月25日,在见证人甘某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杨某随身携带的尖刀一把进行了扣押。特征:全身为钢制折叠式腰刀,长约25厘米,刀柄长约13厘米,刀刃长约12厘米。
5)病情诊断证明书。证实①刘某因“刀刺伤致左侧大腿疼痛出血1小时”入院,伤后即感左侧大疼痛,裂口活动性出血。查体:左侧大腿外侧见长约5cm裂口,深约8cm,至骨质表面,创面活动性出血,远端感觉功能及血运正常,踝关节伸屈活动无受限。诊断意见:左大腿刀刺伤,左大腿股外侧部位断裂。
②付某因“全身多处刀刺伤时间不详”于2018年1月25日入院。查体:神志不清楚,偶有胡言乱语,查体及详细病史不配合,有恶心,无呕吐。左侧腹部可见长约4cm皮肤裂口,伴网膜脱出,左上臂见长约4cm、1cm皮肤裂口伴出血,左肩背部可见长约1.5cm皮肤裂口,左腰部见1cm约皮肤裂口,腹部平软,伴腹紧张。头胸腹CT显示:脾脏密度欠均匀,左侧腋下腹壁软组织部位缺损,积气,并可见肠系膜部位向外突出,肝右叶后下段局限性条状稍低密度影。腹腔积液。头颅平扫未见确切异常,多为右肺上叶少许肺气囊。
诊断意见:腹壁穿通伤:胃穿孔修补术、脾裂伤、胰腺挫伤、膈肌裂伤,全身多处刀刺伤。
③陈某2(陈某1)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情况:入院前半小时患者被他人用刀刺伤,伤后感胸部疼痛,无明显胸闷、气促,无畏寒、发热、恶心、呕吐;无腹痛、腹泻,无咯血,无潮热、盗汗,在院外未作特殊处理,为求诊治来到我院,急诊以“胸部刀刺伤”收治入院;查体:体温36.5℃,脉搏95次/分,血压125/64mmHg,胸廓无畸形,无胸骨压痛。左侧腋前线第7肋间有长约1.5cm裂口,与胸腔相通,有少许出血,呼吸运动双侧正常,肋间隙无增宽。无胸膜摩擦感,未触及皮下捻发感。左肺呼吸音第,未闻及干湿L音,未闻及哮鸣音,未闻及胸膜摩擦音。未见异常心尖搏动,心前区无隆起,无震颤,无心包摩擦感。相对浊音界正常,心率95次/分,心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无心包摩擦音;辅查:胸部、腹部CT示:左肺下叶斑片状密度增高影,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液。左侧腹壁软组织内少许气体密度影。
诊断意见:胸壁刀刺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侧肺挫伤、腹腔脏器损伤?建议住院治疗。
陈某2(陈某1)死亡记录。证实入院日期:2018年1月24日23时58分,死亡日期:2018年1月27日23时21分。主诉:刀刺伤后胸部疼痛半小时。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刀刺伤后胸部疼痛半小时”于2018年01月24日23时58分入住胸外科。入院时查体:体温36.5℃,脉搏95次/分,呼吸19次/分,血压125/64mmHg。胸廓无畸形,无胸骨压痛。左侧腋前线第7肋间有长约1.5cm裂口,与胸腔相通,有少许出血,呼吸运动双侧正常,肋间隙无增宽。无胸膜摩擦感,未触及皮下捻发感。左肺呼吸音第,未闻及干湿L音,未闻及哮鸣音,未闻及胸膜摩擦音。未见异常心尖搏动,心前区无隆起,无震颤,无心包摩擦感。相对浊音界正常,心率95次/分,心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无心包摩擦音;辅查:胸部、腹部CT示:左肺下叶斑片状密度增高影,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液。左侧腹壁软组织内少许气体密度影。
入院诊断:胸壁刀刺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侧肺挫伤、腹腔脏器损伤?
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胸部CT示:左肺下叶斑片状密度增高影,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液;左侧腹壁软组织内少许气体密度影;予以了清创缝合、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予以抗感染、祛痰等治疗。患者于2018年1月26日09:29出现呼吸、心骤骤停,瞳孔散大,立即行心电监护,球囊面罩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持续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间断静推、间断电除颤、气管插管等处理,经积极抢救后患者心跳恢复后送入我科继续治疗。转入我科时患者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定,随时存在生命危险,转入我科后充白蛋白、输血、升压、纠酸、补液、对症等综合治疗,并反复抽血检验及行B超、胸片等检查协助诊治。患者入ICU时病情危重,全身状态极差,无法耐受手术,虽积极内科保守治疗,病情仍进行性加剧,2018年1月27日08:50患者自主呼吸消失,08:53患者心跳骤停,积极枪教后患者呼吸心跳恢复,但自主呼吸微弱,生命体征极其不稳定,之后患者反复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予以反复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间断静推等抢救治疗。患者于2018年1月27日22:45再次出现心跳骤停,仍无自主呼吸,立即予以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继续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反复静推肾上腺素,继续静滴碳酸氢钠、静脉泵入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快速补液等抢救。经36分钟积极抢救,于23:21患者自主心跳仍未恢复,各项生理反射消失,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死亡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复苏后综合征(呼吸循环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2、体克:失血性休克?心源性休克?3、胸壁刀刺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侧肺挫伤;4、左侧膈疝;5、腹腔脏器损伤?消化道穿孔?6、内环境紊乱:代谢性酸中毒。7、多器官功能衰竭。(医师:彭超华)
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①被害人刘某、付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通知了杨某、刘某、付某。
②将现场、作案工具提取的血样进行DNA鉴定,鉴定意见为1号检材为陈某1的血;2号、10号检材为付某的血;3-8号检材为刘某的血;11号检材为杨某的血。鉴定意见通知了各当事人。
2.证人证言
1)蒋某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蒋某与刘某、付某、陈某2等七八人在摩尔百货“唯爱”唱歌后,到摩尔百货大楼下面吃夜宵,刘某看见L某(外号“咪咪”)及一个男的站在夜宵店外面的马路边上,就喊“咪咪”吃夜宵。不知刘某同“咪咪”说了什么,和“咪咪”的男朋友发生了争执、打斗。具体打斗经过不清楚,刘某、陈某1、付某受了伤。听刘某说是“咪咪”男朋友用刀将他们捅伤的。当时在场的有还有刘某的女朋友、张*、胡*、波娃、强娃,以及其他吃夜宵的人。
2)胡**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晚上23时许,胡正玲与蒋某、刘某、付某、陈某25个人在唯爱纯KTV唱歌出来吃宵夜,胡**和蒋某二人在永辉超市入口处排队烤鸡腿,听到距他们大约10米远的地方有剧烈的打斗声,他们跑过去,发现刘某、付某、陈某2三人身上全是血。胡**就和蒋某一起将三人送到了广安市人民医院。没有看见刘某他们是否与“咪咪”男朋友发生抓打。同时证实付某、陈某2二人不认识“咪咪”也不认识“咪咪”的男朋友,只有刘某认识“咪咪”。
3)曾**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许,Z**驾驶出租车(川X×××××)在摩尔春天外等客,刚好看见三四个年轻娃儿在对另一个年轻娃儿进行拳打脚踢,大约打了二三十秒,双方就分开了,被打的那个年轻娃儿手里拿着一把匕首,拿手上有血。然后被打那个年轻娃儿和另一个年轻人达乘Z**的出租车到建安北路奇特酒店。在出租车上那个女子说,对方有一个人她认识,以前找过她耍朋友,那女子没有同意。当时在摩尔春天外刚好遇见对方,和这个女子一起的男子和对方吵起来了,对方几个男子就对其车上的这个男子进行拳打脚踢。
4)L某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L某同杨某广安区摩尔春天百货大楼外面吃完宵夜,碰到刘某等人,刘某招呼L某。L某看到刘某这群人喝酒,就没有理刘某,和杨某准备离开。刘某就问L某走什么地方去,跟他走,刘某这群人又人起哄。杨某就问为什么要跟他走,与刘某争吵了三四句,刘某等人便冲过去欧打被告人杨某,用夜宵摊的塑料凳子砸杨某L某在中间劝阻,没看清楚杨某是怎么将刘某等人捅伤的。杨某的右手也受伤了。同时证实L某认识刘某,不认识与刘某一起的男孩,与刘某一起的男孩向L某表白过,L某没有同意。
5)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自己与张*、L某等人在摩尔春天酒吧喝酒。后L某的男朋友就接他们去吃东西。他们到摩尔春天大门口右边的夜市买点烧烤带走,点好后,就遇到刘某等四五个年轻人。刘某这方男子好像都认识她们这方女孩,刘某这方男子其中有一个男子前几天向L某表白过,所以向L某表白的男子就调戏了L某几句。对调戏的语言L某及他男友当时没有什么反映,也没有说什么话。这时,杨某拉着L某准备离开了。向L某表白的男子见L某离开,就情绪激动地问L某“你准备走哪里去”。杨某会回答“这是我女朋友,不跟我走跟谁走”。刘某这方的人开始上去拉扯L某离开。杨某就上去制止。这时刘某一方的人就围上去对杨某拳打脚踢,并且将杨某打到地上。杨某就倒在一家夜市的棚子边上。这时刘某方的人拿起一个绿色的凳子准备去打小虎,L某和她的其他朋友就在拉双方的人。自己就在吃烧烤,没有在留意打架的事情。杨某起来拉着L某准备离开现场,刘某一方的人就去阻止,但杨某L某还是离开了现场。后刘某方的人就在夜市摊上拿纸去止血,并且说他们这方有人受伤了。自己看到伤者肚子在流血。打架过程中看见杨某有格挡动作,没有看见杨某打对方。
3.被害人陈述
1)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付某有两次陈述,一次陈述证实2018年1月24日晚上,付某、刘某和陈某2三人在广安摩尔春天唯爱KTV唱歌、喝酒后在摩尔春天门口处看见L某,付某跟L某打了一声招呼,L某没有回答,是杨某回答的,具体回答的话记不清楚了。付某就与杨某发生口角争执,之后杨某就拿出腰刀就捅付某,付某和刘某就想抢过杨某手上的腰刀,之后发生的事情不是很清楚,杨某拿腰刀捅伤了他们,他们三个就拦了一辆出租车到广安市人民医院了。第二次陈述,证实不知道怎么的刘某和杨某争执起来了,然后刘某就往他们这边跑,左手按着右脚跛一跛的跑回来的,后面杨某在追刘某。付某就将旁边烧烤摊的胶凳拿起,杨某就拿着刀捅,付某就用胶凳挡在前面,对方就用刀将凳子都捅穿了,刀就将付某手臂处捅伤了,然后杨某拿着刀就按着付某捅,陈某1就帮付某,杨某就拿刀去捅陈某1,陈某1就往后跑,杨某就去追,追了几步,L某就将杨某拖到,将其拉走了的。刘某喊出租车,陈某1将付某扶到出租车上,一起去的市人民医院。2018年6月7日8时40分至2018年6月7日8时50分,付某依法辨认出L某。
2)刘某陈述。刘某有两次陈述,一次陈述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许,刘某、付某、陈某2等人在永辉超市大门口的夜市摊吃宵夜。刘某看见L某就过去打招呼,问L某这么晚了怎么还不回去,L某回答的话刘某没听清楚。这时付某就和L某旁边的男子(杨某)发生了争执。杨某就说你们要做什么,刘某这边的人回“你要做什么”。说完之后,杨某就抽出把腰刀想去捅付某,刘某就跑过去用手挡住那把腰刀,想要救下付某。在挡的过程中刘某的左手受伤了,后来刘某左大腿也被捅伤了,刘某便离开喊蒋某将其送去医院。第二次陈述证实在永辉超市大门口就碰L某,刘某就过去跟L某打招呼,问L某怎么在这里,这么晚还不回家,L某说马上回去,之后刘某就离开了。因为付某喜欢L某,就喊L某和他们一起吃宵夜,站在L某旁边的男子(杨某)就和付某发生争吵,杨某就说信不信捅死你们几个小狗日的。刘某听见后就转身看见杨某手里拿了一把腰刀,向他们走过来,他们也向杨某走过去。付某在他们前面,付某边走边和杨某争吵,两个走到一起后就打起架来,他看见付某和杨某在打架,他上去想去帮付某打杨某,结果刘某上去看见杨某用腰刀捅他们几个人,他就用手去挡,结果左手腕附近被杨某用腰刀捅伤,接着杨某又向刘某左脚捅了一刀,刘某被捅伤后就跑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24日晚上23时许,杨某广安区滨江路一段的摩尔春天接女友L某,当时杨某L某及L某的几个女朋友在永辉超市大门口处的夜宵摊上买夜宵。这时过来了大约两三个年轻男子,其中有个男子认识L某,对L某说你也在这里啊,还指着L某问“这是你男朋友啊”,还问L某要去哪里,要不要跟他一起走。杨某就对那个年轻男子说为什么要跟你走。这时就过来了一群年轻男子,就说你很冲哦。说完后他们有六七个人就冲了过去打杨某,先是对杨某拳打脚踢,后有人用东西砸杨某头部和背部。杨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腰刀并打开,刘某等人看见杨某手里有刀便过去抢刀,其中一个人抓住刀柄,将杨某握刀的右手划伤。对方的人继续围着杨某拳打脚踢,杨某就用手中的匕首向对方乱捅,具体捅到哪个人、哪个部位杨某记不得了,杨某记得当时有一个男子用一根塑料凳子来砸到他头部,杨某就用手中的匕首捅了拿凳子那个男子,捅向那个男子上半身左侧方向。出于保护自己的原因,杨某就用手中的刀在身体正前方挥舞了几下,对方几名男子就没有再冲上来了,杨某就喊L某走了。至于为什么要捅对方,因为被对方的几个男子围着,对其拳打脚踢,有人将其拉住,跑不脱,迫不得已就用手中的匕首捅的对方的人。杨某捅人的匕首以前一直在其家里,1月24日那天上午10点钟,杨某从家里将那把匕首带至其上班的地方(悦动健身房),目的是将匕首带至健身房削水果用,刚好1月25日休假一天,1月24日那天晚上10点下班就想将那把匕首带回家,所以下班后杨某就将那把匕首一直放在身上的。匕首是折叠式的,刀把是木头的,刀刃是银白色钢制的。
5.鉴定意见
(1)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
①,广公(物)鉴(法临)字[2018]020号刘某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②广公(物)鉴(法临)字[2018]021号付某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付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③广公(物)鉴(法临)字[2018]056号陈某1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1的刀捅刺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现勘提取检材鉴定
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公物鉴(DNA)字[2018]073号鉴定意见书。
内容:对现场、作案工具提取的血样进行DNA鉴定。
检材编号检材来源鉴定结果1距门牌××、距南侧阶沿340cm处血迹陈某1血迹2距门牌××、距南侧阶沿300cm处血迹付某血迹3距103号门市东侧750cm、排水沟南侧血迹刘某血迹4101号门市东侧800cm梯步上血迹刘某血迹5距栏杆132cm距购物形象雕塑109cm处血迹刘某血迹6灯柱西侧1200cm距上行扶梯(西侧扶梯)上端160cm处血迹刘某血迹7灯柱东侧650cm,距路沿200cm处地面血迹刘某血迹8距路沿100cm,距灯柱820cm处公路上血迹刘某血迹9陈某1采血卡陈某1血迹10杨某匕首刀刃擦拭物—附可疑血迹的棉签付某血迹11杨某匕首刀刃擦拭物—附可疑血迹的棉签杨某血迹12付某采血卡13刘某采血卡14杨某采血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1号检材为陈某1的血;2号、10号检材为付某的血;3-8号检材为刘某的血;11号检材为杨某的血。
(3)陈某1胃及内容物检验
广公物鉴(理化)字[2018]50号检验报告,证实所送检材“陈某1胃及内容物”中未检出安定、乐果、毒鼠强成分。
4)陈某1死亡原因鉴定
①.重法[2018]病鉴3字第6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法医解剖病理学诊断:陈某1左胸腹部联合穿通创、部分细胞自溶。左胸部(左第7肋间腋前线处)皮肤裂创伴左肺下叶裂创,左侧血气胸;左侧膈肌裂创(8cm*2.5cm);胃壁裂创(二处:2.5cm*0.3cm、2cm*0.3cm);左侧膈疝(部分大网膜、胃大部、部分脾脏疝入左胸腔),伴左胸腔内胃内容物溢出,伴左侧胸膜炎、脾浆膜、胃浆膜纤维素渗出、炎细胞浸润;胸腹腔积液(左胸腔约500ml,暗红色液体并混有胃内容物),腹腔积血(约200ml),右胸腔积液(约400ml,淡红色);急性肺水肿,部分肺泡腔内透明膜形成,肺泡壁血管塌陷;脏器实质细胞变性坏死(心、肝、脑、肾等),组织疏松水肿,部分毛细血管腔内微血栓形成;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左第7肋间腋中线处;左第2肋间)、气管切开术后;
分析说明:尸检发现左胸第二肋间锁骨中线处裂创(2.3cm*0.8cm),左胸第七肋间腋中线处裂创(2.1cm*0.3cm),上述两处创口均深及胸腔,应系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形成,与死因无关。
尸检主要发现左侧胸部刺创(深及胸、腹腔):左胸第七肋间腋前线处2.2cm*0.4cm刺创口,创腔与胸腔相通;左肺下叶外侧表浅裂创5.3cm*0.3cm;左侧膈肌穹窿部裂创8.0cm*2.5cm;胃贯通创(前壁裂创2.5cm*0.3cm,右侧壁裂创2.0cm*0.3cm)上述创口的形成可以用左胸部一次刀刺伤解释。腹腔、胸腔积血应系左胸部刺创内出血后果。左肺萎陷,肺泡腔塌陷系液气胸所致;部分大网膜、胃大部、脾部分经左侧膈肌穹窿部破裂创口疝入左侧胸腔,胃内容物进入左侧胸腔,伴左侧胸膜炎,胃、脾浆膜可见纤维素渗出,炎细胞浸润;急性肺水肿,肺透明膜形成。
综上所述,陈某1符合左胸部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创伤性膈疝、胃贯通创等引起急性胸膜炎,胃、脾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死因分析:根本死因,左胸部刺创致胸腹部联合伤(左下肺裂创,膈肌、胃破裂并疝入左胸腔)
直接死因: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伴ARDS,胸腹腔积血、积液等。
鉴定意见:1.病理检验结果:左胸腹部联合穿通创伴左肺、膈肌、胃壁裂创,创伤性膈疝、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胸腹腔积血、积液;2.陈某1符合左胸部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创伤性膈疝、胃贯通创等引起急性胸膜炎,胃、脾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②.重渝法医所[2018]临床H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鉴定分析说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尸检笔录、尸检照片、重法[2018]病鉴3字第608号鉴定意见书,死者陈某1被人用刀刺伤左胸腹部联合穿通伤,其损伤虽未直接造成陈某1死亡,经尸检所见刀刺伤已伤及左肺、膈肌、胃壁,其损伤基础较重,陈某1伤后经广安市人民医院医治,予以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未予以禁食等处置,陈某1于2018年1月26日9时诉进食后呕吐,感胸引管处疼痛明显,陈某1的直接死因为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为左胸部刺创导致胸腹部联合伤,故刀刺伤与陈某1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陈某1住院后未予以禁食等处置,导致陈某1进食后胃内容物流向胸腔导致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与陈某1死亡亦存在一定的参与度。
综上,陈某1被人用刀刺伤以及住院期间出现的并发症均与陈某1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以共同因素认定为宜。
③、重庆法医[2019]医鉴4字第339号司法意见鉴定书。证实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曾用名:陈某2)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同等原因。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①2018年1月25日15时15分至2018年1月25日15时25分,L某依法辨认出在摩尔春天外捅人的杨某
②2018年1月25日17时34分至2018年1月25日17时43分,Z**依法辨认出在摩尔春天拿匕首并乘坐自己出租车的男子杨某
2)指认笔录。证实①2018年1月25日16时26分,被告人杨某对作案现场滨河一段摩尔春天外进行了指认。
杨某对捅人所使用的腰刀进行了指认。
3)杨某活体检查笔录。证实杨某顶枕部可扪及2.3*1.7cm头皮肿状,左颧部有2.5*1.3cm色素改变,右手掌大鱼际处有2.1*0.1cm、1.9*0.1cm两条平行疤痕,手背有多处散在抓伤后遗症疤痕。余未见明显异常。及杨某头部、左颧部、右手掌、手背处有伤。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现场图2张,照片22张。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一段国际商业中心88号摩尔春天百货西门外广场,滨河路一段沿西溪河自西向东修建,西接玉兔路,东接滨河路二段。
滨河路一段路面为柏油路面,路面湿透,低洼处有积水。距人行道边沿25cm,门牌号××处公路上,有一黑色外壳口红散落在污水里,口红为一方形柱体,长宽高:7.2*2*2cm,上有“STARRYVELVET”字样(已照相,实物提取)
摩尔春天西门广场地面为石材铺贴,地面被雨水湿透但无流淌。在西端雨篷处地面有两处洇散血迹,北侧血迹距门牌××、距南侧阶沿340cm(范围:南北长40cm*东西宽20cm,已照相,棉签蘸取,1号检材),北侧血迹距门牌××、距南侧阶沿300cm(范围:南北长60cm*东西宽40cm,已照相,棉签蘸取,2号检材)。
广场西侧为门市,由北向南依次为98号、99号、100号、101号、102号、103号门市。在距103号750cm、排水沟(东西走向)南侧地面由成淌点状滴落血迹(由南向北,有130cm,已照相,棉签蘸取,3号检材);距101号门市800cm,距负一楼出口西侧栏杆110cm梯步上有散在点状血迹(范围:30*40cm,已照相,棉签蘸取,4号检材)。
负一楼出口出入口西侧阶沿上,距栏杆132cm,距购物形象雕塑109cm处有散在点状滴落血迹(范围:15*30cm,已照相,棉签蘸取,5号检材)。灯柱西侧1200cm,据上行扶梯(西侧扶梯)上端160cm处地面有30*25cm范围的洇散血迹(范围:30*25cm,已照相,棉签蘸取,6号检材)。灯柱东侧650cm,距路沿200cm处有散在点状滴落血迹(范围:60*80cm,已照相,棉签蘸取,7号检材)公路上距南侧路沿100cm,距灯柱820cm处有点状滴落血迹(已照相,棉签蘸取,8号检材)
5)陈某1尸检笔录。证实陈某1胸骨及双侧肋骨未见骨折,左季肋部有20cm*12cm肌肉出血,左腋前线第七肋间肌肉有2.4cm*0.6cm规则创口,左腋中线第七肋间肌肉有1.5cm*0.8cm规则切口,左锁骨中线第二肋间肌肉有1.2cm*0.3cm规则创口。上述创口均与胸腔相通。右侧胸腔积有淡红色液体约400ml,右肺呈粉红色改变,左侧胸腔积有血性液体和胃内容物混合物约500ml。部分网膜、胃大部、脾部分突入左侧胸腔,左肺呈灰褐色改变,左肺下叶外侧有5.3cm*0.3cm表浅规则创口,胃右侧壁有2.0cm*0.3cm规则创口,胃前壁有2.5cm*0.3cm规则创口,胃部两处创口贯通。左侧膈肌有8.0cm*2.5cm规则贯通创口,心包腔内有暗红色液体约10ml。腹部肌肉及腹腔内脏器未见损伤,腹腔积有血性液体约200ml。
提取:脑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胰腺、肾脏、膈肌、胃组织。尸血胃及内容物备检。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光盘三张,包括出警视频、第三次在广安市看守所讯问杨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以及出租车录下的打架画面,显示几人围着打架,在L某拉扯中,杨某手持腰刀从打架位置走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害人刘某、付某酒后遇到L某及其被告人杨某,挑衅并殴打被告人杨某,被害人刘某、付某、陈某1对被告人拳打脚踢,用塑料凳子砸被告人杨某。情急之中,被告人杨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捅刺围打他的陈某1等人,导致被害人陈某1、付某重伤、刘某轻微伤,陈某1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病史询问欠仔细,对病情的观察欠仔细;对创伤性膈疝、膈肌裂伤、胃破裂等的漏诊,进而造成治疗的延误,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手术后未行禁食医嘱致陈某1胃内容物流向胸腔导致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与杨某的捅刺行为共同造成了陈某1的死亡。且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的医疗过程的过错与杨某的捅刺行为对陈某1的死亡承担同等原因。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陈某1死亡的后果承担同等责任。故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持刀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亲属撤回了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某提出案发当天,是被害方故意挑衅和围打自己,其是在被多人围打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自保,而伤害到了他人,经查证属实。但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仅应当对死者的初伤部分(重伤)及付某的重伤负责,陈某1最终死亡应被归为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杨某对陈某1的伤害与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的医疗过程的过错对被害人死亡承担同等原因。故对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仅应当对死者的初伤部分(重伤)及付某的重伤负责,陈某1最终死亡应被归为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杨某提出被告人杨某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
二、对被告人杨某持有的作案工具钢制折叠式腰刀一把予以没收;
故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爱华
审 判 员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席为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颖
书记员谭丹
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5-16 10:40
被告人杨某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5-16 10:5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强化释法析理工作。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尽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发表于 2021-5-16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量刑,这个太专业了,一般的人搞不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5-16 15:47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来判后释法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5-17 07:14
扫黑除恶被判4年有点冤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5-17 19:11
@四川省政法委

发表于 2021-5-19 13: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6-2 21:42
没得回音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