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6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8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王*、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6月2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王*、陈*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9日、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金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L某在摩尔春天外的夜市吃宵夜,遇见被害人刘某、付某、陈某1等人,双方因L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腰刀刺向陈某1等人。刺中被害人陈某1左胸部,付某腹部、背部,刘某左腿。后杨某和L某一起离开现场。被害人陈某1、付某、刘某三人随即被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陈某1于2018年1月27日23时分被宣布死亡。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捅刺行为造成陈某1、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为轻微伤。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陈某1符合左胸部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创伤性膈疝、胃贯通创等引起急性胸膜炎,胃、脾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手术后未行禁食医嘱致陈某1胃内容物流向胸腔导致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与杨某的捅刺行为共同造成了陈某1的死亡。
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1月25日在广安区*宾馆被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户籍信息、病情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L某、徐某、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付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害人陈某1、付某、刘某因L某与被告人杨某发生口角、打斗,被告人杨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陈某1、付某重伤、刘某轻微伤,其中陈某1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陈某1等人先动手用拳头和凳子殴打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为了摆脱对方,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陈某1、付某重伤、刘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的防卫行为造成对方受伤和死亡的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辩称,案发当天,是被害方故意挑衅和围打自己,其是在被五位以上的人围打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自保,而伤害到了他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发表了下列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仅应当对死者的初伤部分(重伤)及付某的重伤负责,陈某1最终死亡应被归为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另寻途径解决。杨某系属防卫过当之过失重伤,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结合杨某自身和家庭情况,建议考虑缓刑。并当庭出示了广安市广安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杨某某的残疾证,予以证实杨某的父亲杨某某现年64岁,是二级残疾人,母亲S某63岁,杨某是其家的独子,其家是其小区的低保户,杨某平时表现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L某两人在摩尔春天外的夜市摊边吃宵夜,遇见刘某、陈某1、付某等人,因刘某方的人语言调戏L*而与被告人杨某发生了争吵,刘某等人便出手殴打被告人杨某,相继用夜宵摊的塑料凳子砸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腰刀,朝着打他的刘某等人捅刺,刘某、陈某1、付某三人因受伤停止打斗。被告人杨某跑出拉着L某搭乘出租车离开现场。刘某、陈某1、付某三人即刻被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陈某1在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二日后死亡,被害人刘某、付某经治疗出院。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害人陈某1系左胸部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创伤性膈疝、胃贯通创等引起急性胸膜炎,胃、脾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手术后未行禁食医嘱致陈某1胃内容物流向胸腔导致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与杨某的捅刺行为共同造成了陈某1的死亡。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同等原因。
上述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采信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许26分,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万盛派出所民警张恒其接到110电话指令,2018年2月24日23时许,杨某与L某两人在摩尔春天外的夜市摊边吃宵夜,遇见刘某、陈某2、付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刘某等人对杨某实施殴打,杨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刘某、陈某2、付某三人捅伤。
(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25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杨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3)杨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在案发时达刑事责任年龄。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月25日,在见证人甘某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杨某随身携带的尖刀一把进行了扣押。特征:全身为钢制折叠式腰刀,长约25厘米,刀柄长约13厘米,刀刃长约12厘米。
(5)病情诊断证明书。证实①刘某因“刀刺伤致左侧大腿疼痛出血1小时”入院,伤后即感左侧大疼痛,裂口活动性出血。查体:左侧大腿外侧见长约5cm裂口,深约8cm,至骨质表面,创面活动性出血,远端感觉功能及血运正常,踝关节伸屈活动无受限。诊断意见:左大腿刀刺伤,左大腿股外侧部位断裂。
②付某因“全身多处刀刺伤时间不详”于2018年1月25日入院。查体:神志不清楚,偶有胡言乱语,查体及详细病史不配合,有恶心,无呕吐。左侧腹部可见长约4cm皮肤裂口,伴网膜脱出,左上臂见长约4cm、1cm皮肤裂口伴出血,左肩背部可见长约1.5cm皮肤裂口,左腰部见1cm约皮肤裂口,腹部平软,伴腹紧张。头胸腹CT显示:脾脏密度欠均匀,左侧腋下腹壁软组织部位缺损,积气,并可见肠系膜部位向外突出,肝右叶后下段局限性条状稍低密度影。腹腔积液。头颅平扫未见确切异常,多为右肺上叶少许肺气囊。
诊断意见:腹壁穿通伤:胃穿孔修补术、脾裂伤、胰腺挫伤、膈肌裂伤,全身多处刀刺伤。
③陈某2(陈某1)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情况:入院前半小时患者被他人用刀刺伤,伤后感胸部疼痛,无明显胸闷、气促,无畏寒、发热、恶心、呕吐;无腹痛、腹泻,无咯血,无潮热、盗汗,在院外未作特殊处理,为求诊治来到我院,急诊以“胸部刀刺伤”收治入院;查体:体温36.5℃,脉搏95次/分,血压125/64mmHg,胸廓无畸形,无胸骨压痛。左侧腋前线第7肋间有长约1.5cm裂口,与胸腔相通,有少许出血,呼吸运动双侧正常,肋间隙无增宽。无胸膜摩擦感,未触及皮下捻发感。左肺呼吸音第,未闻及干湿L音,未闻及哮鸣音,未闻及胸膜摩擦音。未见异常心尖搏动,心前区无隆起,无震颤,无心包摩擦感。相对浊音界正常,心率95次/分,心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无心包摩擦音;辅查:胸部、腹部CT示:左肺下叶斑片状密度增高影,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液。左侧腹壁软组织内少许气体密度影。
诊断意见:胸壁刀刺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侧肺挫伤、腹腔脏器损伤?建议住院治疗。
陈某2(陈某1)死亡记录。证实入院日期:2018年1月24日23时58分,死亡日期:2018年1月27日23时21分。主诉:刀刺伤后胸部疼痛半小时。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刀刺伤后胸部疼痛半小时”于2018年01月24日23时58分入住胸外科。入院时查体:体温36.5℃,脉搏95次/分,呼吸19次/分,血压125/64mmHg。胸廓无畸形,无胸骨压痛。左侧腋前线第7肋间有长约1.5cm裂口,与胸腔相通,有少许出血,呼吸运动双侧正常,肋间隙无增宽。无胸膜摩擦感,未触及皮下捻发感。左肺呼吸音第,未闻及干湿L音,未闻及哮鸣音,未闻及胸膜摩擦音。未见异常心尖搏动,心前区无隆起,无震颤,无心包摩擦感。相对浊音界正常,心率95次/分,心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无心包摩擦音;辅查:胸部、腹部CT示:左肺下叶斑片状密度增高影,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液。左侧腹壁软组织内少许气体密度影。
入院诊断:胸壁刀刺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侧肺挫伤、腹腔脏器损伤?
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胸部CT示:左肺下叶斑片状密度增高影,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液;左侧腹壁软组织内少许气体密度影;予以了清创缝合、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予以抗感染、祛痰等治疗。患者于2018年1月26日09:29出现呼吸、心骤骤停,瞳孔散大,立即行心电监护,球囊面罩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持续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间断静推、间断电除颤、气管插管等处理,经积极抢救后患者心跳恢复后送入我科继续治疗。转入我科时患者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定,随时存在生命危险,转入我科后充白蛋白、输血、升压、纠酸、补液、对症等综合治疗,并反复抽血检验及行B超、胸片等检查协助诊治。患者入ICU时病情危重,全身状态极差,无法耐受手术,虽积极内科保守治疗,病情仍进行性加剧,2018年1月27日08:50患者自主呼吸消失,08:53患者心跳骤停,积极枪教后患者呼吸心跳恢复,但自主呼吸微弱,生命体征极其不稳定,之后患者反复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予以反复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间断静推等抢救治疗。患者于2018年1月27日22:45再次出现心跳骤停,仍无自主呼吸,立即予以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继续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反复静推肾上腺素,继续静滴碳酸氢钠、静脉泵入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快速补液等抢救。经36分钟积极抢救,于23:21患者自主心跳仍未恢复,各项生理反射消失,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死亡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复苏后综合征(呼吸循环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2、体克:失血性休克?心源性休克?3、胸壁刀刺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侧肺挫伤;4、左侧膈疝;5、腹腔脏器损伤?消化道穿孔?6、内环境紊乱:代谢性酸中毒。7、多器官功能衰竭。(医师:彭超华)
(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①被害人刘某、付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通知了杨某、刘某、付某。
②将现场、作案工具提取的血样进行DNA鉴定,鉴定意见为1号检材为陈某1的血;2号、10号检材为付某的血;3-8号检材为刘某的血;11号检材为杨某的血。鉴定意见通知了各当事人。
2.证人证言
(1)蒋某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蒋某与刘某、付某、陈某2等七八人在摩尔百货“唯爱”唱歌后,到摩尔百货大楼下面吃夜宵,刘某看见L某(外号“咪咪”)及一个男的站在夜宵店外面的马路边上,就喊“咪咪”吃夜宵。不知刘某同“咪咪”说了什么,和“咪咪”的男朋友发生了争执、打斗。具体打斗经过不清楚,刘某、陈某1、付某受了伤。听刘某说是“咪咪”男朋友用刀将他们捅伤的。当时在场的有还有刘某的女朋友、张*、胡*、波娃、强娃,以及其他吃夜宵的人。
(2)胡**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晚上23时许,胡正玲与蒋某、刘某、付某、陈某25个人在唯爱纯KTV唱歌出来吃宵夜,胡**和蒋某二人在永辉超市入口处排队烤鸡腿,听到距他们大约10米远的地方有剧烈的打斗声,他们跑过去,发现刘某、付某、陈某2三人身上全是血。胡**就和蒋某一起将三人送到了广安市人民医院。没有看见刘某他们是否与“咪咪”男朋友发生抓打。同时证实付某、陈某2二人不认识“咪咪”也不认识“咪咪”的男朋友,只有刘某认识“咪咪”。
(3)曾**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许,Z**驾驶出租车(川X×××××)在摩尔春天外等客,刚好看见三四个年轻娃儿在对另一个年轻娃儿进行拳打脚踢,大约打了二三十秒,双方就分开了,被打的那个年轻娃儿手里拿着一把匕首,拿手上有血。然后被打那个年轻娃儿和另一个年轻人达乘Z**的出租车到建安北路奇特酒店。在出租车上那个女子说,对方有一个人她认识,以前找过她耍朋友,那女子没有同意。当时在摩尔春天外刚好遇见对方,和这个女子一起的男子和对方吵起来了,对方几个男子就对其车上的这个男子进行拳打脚踢。
(4)L某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L某同杨某在广安区摩尔春天百货大楼外面吃完宵夜,碰到刘某等人,刘某招呼L某。L某看到刘某这群人喝酒,就没有理刘某,和杨某准备离开。刘某就问L某走什么地方去,跟他走,刘某这群人又人起哄。杨某就问为什么要跟他走,与刘某争吵了三四句,刘某等人便冲过去欧打被告人杨某,用夜宵摊的塑料凳子砸杨某。L某在中间劝阻,没看清楚杨某是怎么将刘某等人捅伤的。杨某的右手也受伤了。同时证实L某认识刘某,不认识与刘某一起的男孩,与刘某一起的男孩向L某表白过,L某没有同意。
(5)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自己与张*、L某等人在摩尔春天酒吧喝酒。后L某的男朋友就接他们去吃东西。他们到摩尔春天大门口右边的夜市买点烧烤带走,点好后,就遇到刘某等四五个年轻人。刘某这方男子好像都认识她们这方女孩,刘某这方男子其中有一个男子前几天向L某表白过,所以向L某表白的男子就调戏了L某几句。对调戏的语言L某及他男友当时没有什么反映,也没有说什么话。这时,杨某拉着L某准备离开了。向L某表白的男子见L某离开,就情绪激动地问L某“你准备走哪里去”。杨某会回答“这是我女朋友,不跟我走跟谁走”。刘某这方的人开始上去拉扯L某离开。杨某就上去制止。这时刘某一方的人就围上去对杨某拳打脚踢,并且将杨某打到地上。杨某就倒在一家夜市的棚子边上。这时刘某方的人拿起一个绿色的凳子准备去打小虎,L某和她的其他朋友就在拉双方的人。自己就在吃烧烤,没有在留意打架的事情。杨某起来拉着L某准备离开现场,刘某一方的人就去阻止,但杨某和L某还是离开了现场。后刘某方的人就在夜市摊上拿纸去止血,并且说他们这方有人受伤了。自己看到伤者肚子在流血。打架过程中看见杨某有格挡动作,没有看见杨某打对方。
3.被害人陈述
(1)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付某有两次陈述,一次陈述证实2018年1月24日晚上,付某、刘某和陈某2三人在广安摩尔春天唯爱KTV唱歌、喝酒后在摩尔春天门口处看见L某,付某跟L某打了一声招呼,L某没有回答,是杨某回答的,具体回答的话记不清楚了。付某就与杨某发生口角争执,之后杨某就拿出腰刀就捅付某,付某和刘某就想抢过杨某手上的腰刀,之后发生的事情不是很清楚,杨某拿腰刀捅伤了他们,他们三个就拦了一辆出租车到广安市人民医院了。第二次陈述,证实不知道怎么的刘某和杨某争执起来了,然后刘某就往他们这边跑,左手按着右脚跛一跛的跑回来的,后面杨某在追刘某。付某就将旁边烧烤摊的胶凳拿起,杨某就拿着刀捅,付某就用胶凳挡在前面,对方就用刀将凳子都捅穿了,刀就将付某手臂处捅伤了,然后杨某拿着刀就按着付某捅,陈某1就帮付某,杨某就拿刀去捅陈某1,陈某1就往后跑,杨某就去追,追了几步,L某就将杨某拖到,将其拉走了的。刘某喊出租车,陈某1将付某扶到出租车上,一起去的市人民医院。2018年6月7日8时40分至2018年6月7日8时50分,付某依法辨认出L某。
(2)刘某陈述。刘某有两次陈述,一次陈述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许,刘某、付某、陈某2等人在永辉超市大门口的夜市摊吃宵夜。刘某看见L某就过去打招呼,问L某这么晚了怎么还不回去,L某回答的话刘某没听清楚。这时付某就和L某旁边的男子(杨某)发生了争执。杨某就说你们要做什么,刘某这边的人回“你要做什么”。说完之后,杨某就抽出把腰刀想去捅付某,刘某就跑过去用手挡住那把腰刀,想要救下付某。在挡的过程中刘某的左手受伤了,后来刘某左大腿也被捅伤了,刘某便离开喊蒋某将其送去医院。第二次陈述证实在永辉超市大门口就碰L某,刘某就过去跟L某打招呼,问L某怎么在这里,这么晚还不回家,L某说马上回去,之后刘某就离开了。因为付某喜欢L某,就喊L某和他们一起吃宵夜,站在L某旁边的男子(杨某)就和付某发生争吵,杨某就说信不信捅死你们几个小狗日的。刘某听见后就转身看见杨某手里拿了一把腰刀,向他们走过来,他们也向杨某走过去。付某在他们前面,付某边走边和杨某争吵,两个走到一起后就打起架来,他看见付某和杨某在打架,他上去想去帮付某打杨某,结果刘某上去看见杨某用腰刀捅他们几个人,他就用手去挡,结果左手腕附近被杨某用腰刀捅伤,接着杨某又向刘某左脚捅了一刀,刘某被捅伤后就跑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24日晚上23时许,杨某去广安区滨江路一段的摩尔春天接女友L某,当时杨某、L某及L某的几个女朋友在永辉超市大门口处的夜宵摊上买夜宵。这时过来了大约两三个年轻男子,其中有个男子认识L某,对L某说你也在这里啊,还指着L某问“这是你男朋友啊”,还问L某要去哪里,要不要跟他一起走。杨某就对那个年轻男子说为什么要跟你走。这时就过来了一群年轻男子,就说你很冲哦。说完后他们有六七个人就冲了过去打杨某,先是对杨某拳打脚踢,后有人用东西砸杨某头部和背部。杨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腰刀并打开,刘某等人看见杨某手里有刀便过去抢刀,其中一个人抓住刀柄,将杨某握刀的右手划伤。对方的人继续围着杨某拳打脚踢,杨某就用手中的匕首向对方乱捅,具体捅到哪个人、哪个部位杨某记不得了,杨某记得当时有一个男子用一根塑料凳子来砸到他头部,杨某就用手中的匕首捅了拿凳子那个男子,捅向那个男子上半身左侧方向。出于保护自己的原因,杨某就用手中的刀在身体正前方挥舞了几下,对方几名男子就没有再冲上来了,杨某就喊L某走了。至于为什么要捅对方,因为被对方的几个男子围着,对其拳打脚踢,有人将其拉住,跑不脱,迫不得已就用手中的匕首捅的对方的人。杨某捅人的匕首以前一直在其家里,1月24日那天上午10点钟,杨某从家里将那把匕首带至其上班的地方(悦动健身房),目的是将匕首带至健身房削水果用,刚好1月25日休假一天,1月24日那天晚上10点下班就想将那把匕首带回家,所以下班后杨某就将那把匕首一直放在身上的。匕首是折叠式的,刀把是木头的,刀刃是银白色钢制的。
5.鉴定意见
(1)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
①,广公(物)鉴(法临)字[2018]020号刘某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②广公(物)鉴(法临)字[2018]021号付某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付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③广公(物)鉴(法临)字[2018]056号陈某1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1的刀捅刺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现勘提取检材鉴定
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公物鉴(DNA)字[2018]073号鉴定意见书。
内容:对现场、作案工具提取的血样进行DNA鉴定。
检材编号检材来源鉴定结果1距门牌××、距南侧阶沿340cm处血迹陈某1血迹2距门牌××、距南侧阶沿300cm处血迹付某血迹3距103号门市东侧750cm、排水沟南侧血迹刘某血迹4101号门市东侧800cm梯步上血迹刘某血迹5距栏杆132cm距购物形象雕塑109cm处血迹刘某血迹6灯柱西侧1200cm距上行扶梯(西侧扶梯)上端160cm处血迹刘某血迹7灯柱东侧650cm,距路沿200cm处地面血迹刘某血迹8距路沿100cm,距灯柱820cm处公路上血迹刘某血迹9陈某1采血卡陈某1血迹10杨某匕首刀刃擦拭物—附可疑血迹的棉签付某血迹11杨某匕首刀刃擦拭物—附可疑血迹的棉签杨某血迹12付某采血卡13刘某采血卡14杨某采血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1号检材为陈某1的血;2号、10号检材为付某的血;3-8号检材为刘某的血;11号检材为杨某的血。
(3)陈某1胃及内容物检验
广公物鉴(理化)字[2018]50号检验报告,证实所送检材“陈某1胃及内容物”中未检出安定、乐果、毒鼠强成分。
(4)陈某1死亡原因鉴定
①.重法[2018]病鉴3字第6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法医解剖病理学诊断:陈某1左胸腹部联合穿通创、部分细胞自溶。左胸部(左第7肋间腋前线处)皮肤裂创伴左肺下叶裂创,左侧血气胸;左侧膈肌裂创(8cm*2.5cm);胃壁裂创(二处:2.5cm*0.3cm、2cm*0.3cm);左侧膈疝(部分大网膜、胃大部、部分脾脏疝入左胸腔),伴左胸腔内胃内容物溢出,伴左侧胸膜炎、脾浆膜、胃浆膜纤维素渗出、炎细胞浸润;胸腹腔积液(左胸腔约500ml,暗红色液体并混有胃内容物),腹腔积血(约200ml),右胸腔积液(约400ml,淡红色);急性肺水肿,部分肺泡腔内透明膜形成,肺泡壁血管塌陷;脏器实质细胞变性坏死(心、肝、脑、肾等),组织疏松水肿,部分毛细血管腔内微血栓形成;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左第7肋间腋中线处;左第2肋间)、气管切开术后;
分析说明:尸检发现左胸第二肋间锁骨中线处裂创(2.3cm*0.8cm),左胸第七肋间腋中线处裂创(2.1cm*0.3cm),上述两处创口均深及胸腔,应系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形成,与死因无关。
尸检主要发现左侧胸部刺创(深及胸、腹腔):左胸第七肋间腋前线处2.2cm*0.4cm刺创口,创腔与胸腔相通;左肺下叶外侧表浅裂创5.3cm*0.3cm;左侧膈肌穹窿部裂创8.0cm*2.5cm;胃贯通创(前壁裂创2.5cm*0.3cm,右侧壁裂创2.0cm*0.3cm)上述创口的形成可以用左胸部一次刀刺伤解释。腹腔、胸腔积血应系左胸部刺创内出血后果。左肺萎陷,肺泡腔塌陷系液气胸所致;部分大网膜、胃大部、脾部分经左侧膈肌穹窿部破裂创口疝入左侧胸腔,胃内容物进入左侧胸腔,伴左侧胸膜炎,胃、脾浆膜可见纤维素渗出,炎细胞浸润;急性肺水肿,肺透明膜形成。
综上所述,陈某1符合左胸部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创伤性膈疝、胃贯通创等引起急性胸膜炎,胃、脾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死因分析:根本死因,左胸部刺创致胸腹部联合伤(左下肺裂创,膈肌、胃破裂并疝入左胸腔)
直接死因: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伴ARDS,胸腹腔积血、积液等。
鉴定意见:1.病理检验结果:左胸腹部联合穿通创伴左肺、膈肌、胃壁裂创,创伤性膈疝、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胸腹腔积血、积液;2.陈某1符合左胸部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创伤性膈疝、胃贯通创等引起急性胸膜炎,胃、脾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②.重渝法医所[2018]临床H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鉴定分析说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尸检笔录、尸检照片、重法[2018]病鉴3字第608号鉴定意见书,死者陈某1被人用刀刺伤左胸腹部联合穿通伤,其损伤虽未直接造成陈某1死亡,经尸检所见刀刺伤已伤及左肺、膈肌、胃壁,其损伤基础较重,陈某1伤后经广安市人民医院医治,予以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未予以禁食等处置,陈某1于2018年1月26日9时诉进食后呕吐,感胸引管处疼痛明显,陈某1的直接死因为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等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为左胸部刺创导致胸腹部联合伤,故刀刺伤与陈某1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陈某1住院后未予以禁食等处置,导致陈某1进食后胃内容物流向胸腔导致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与陈某1死亡亦存在一定的参与度。
综上,陈某1被人用刀刺伤以及住院期间出现的并发症均与陈某1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以共同因素认定为宜。
③、重庆法医[2019]医鉴4字第339号司法意见鉴定书。证实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曾用名:陈某2)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同等原因。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①2018年1月25日15时15分至2018年1月25日15时25分,L某依法辨认出在摩尔春天外捅人的杨某。
②2018年1月25日17时34分至2018年1月25日17时43分,Z**依法辨认出在摩尔春天拿匕首并乘坐自己出租车的男子杨某。
(2)指认笔录。证实①2018年1月25日16时26分,被告人杨某对作案现场滨河一段摩尔春天外进行了指认。
②杨某对捅人所使用的腰刀进行了指认。
(3)杨某活体检查笔录。证实杨某顶枕部可扪及2.3*1.7cm头皮肿状,左颧部有2.5*1.3cm色素改变,右手掌大鱼际处有2.1*0.1cm、1.9*0.1cm两条平行疤痕,手背有多处散在抓伤后遗症疤痕。余未见明显异常。及杨某头部、左颧部、右手掌、手背处有伤。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现场图2张,照片22张。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一段国际商业中心88号摩尔春天百货西门外广场,滨河路一段沿西溪河自西向东修建,西接玉兔路,东接滨河路二段。
滨河路一段路面为柏油路面,路面湿透,低洼处有积水。距人行道边沿25cm,门牌号××处公路上,有一黑色外壳口红散落在污水里,口红为一方形柱体,长宽高:7.2*2*2cm,上有“STARRYVELVET”字样(已照相,实物提取)
摩尔春天西门广场地面为石材铺贴,地面被雨水湿透但无流淌。在西端雨篷处地面有两处洇散血迹,北侧血迹距门牌××、距南侧阶沿340cm(范围:南北长40cm*东西宽20cm,已照相,棉签蘸取,1号检材),北侧血迹距门牌××、距南侧阶沿300cm(范围:南北长60cm*东西宽40cm,已照相,棉签蘸取,2号检材)。
广场西侧为门市,由北向南依次为98号、99号、100号、101号、102号、103号门市。在距103号750cm、排水沟(东西走向)南侧地面由成淌点状滴落血迹(由南向北,有130cm,已照相,棉签蘸取,3号检材);距101号门市800cm,距负一楼出口西侧栏杆110cm梯步上有散在点状血迹(范围:30*40cm,已照相,棉签蘸取,4号检材)。
负一楼出口出入口西侧阶沿上,距栏杆132cm,距购物形象雕塑109cm处有散在点状滴落血迹(范围:15*30cm,已照相,棉签蘸取,5号检材)。灯柱西侧1200cm,据上行扶梯(西侧扶梯)上端160cm处地面有30*25cm范围的洇散血迹(范围:30*25cm,已照相,棉签蘸取,6号检材)。灯柱东侧650cm,距路沿200cm处有散在点状滴落血迹(范围:60*80cm,已照相,棉签蘸取,7号检材)公路上距南侧路沿100cm,距灯柱820cm处有点状滴落血迹(已照相,棉签蘸取,8号检材)
(5)陈某1尸检笔录。证实陈某1胸骨及双侧肋骨未见骨折,左季肋部有20cm*12cm肌肉出血,左腋前线第七肋间肌肉有2.4cm*0.6cm规则创口,左腋中线第七肋间肌肉有1.5cm*0.8cm规则切口,左锁骨中线第二肋间肌肉有1.2cm*0.3cm规则创口。上述创口均与胸腔相通。右侧胸腔积有淡红色液体约400ml,右肺呈粉红色改变,左侧胸腔积有血性液体和胃内容物混合物约500ml。部分网膜、胃大部、脾部分突入左侧胸腔,左肺呈灰褐色改变,左肺下叶外侧有5.3cm*0.3cm表浅规则创口,胃右侧壁有2.0cm*0.3cm规则创口,胃前壁有2.5cm*0.3cm规则创口,胃部两处创口贯通。左侧膈肌有8.0cm*2.5cm规则贯通创口,心包腔内有暗红色液体约10ml。腹部肌肉及腹腔内脏器未见损伤,腹腔积有血性液体约200ml。
提取:脑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胰腺、肾脏、膈肌、胃组织。尸血胃及内容物备检。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光盘三张,包括出警视频、第三次在广安市看守所讯问杨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以及出租车录下的打架画面,显示几人围着打架,在L某拉扯中,杨某手持腰刀从打架位置走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害人刘某、付某酒后遇到L某及其被告人杨某,挑衅并殴打被告人杨某,被害人刘某、付某、陈某1对被告人拳打脚踢,用塑料凳子砸被告人杨某。情急之中,被告人杨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捅刺围打他的陈某1等人,导致被害人陈某1、付某重伤、刘某轻微伤,陈某1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病史询问欠仔细,对病情的观察欠仔细;对创伤性膈疝、膈肌裂伤、胃破裂等的漏诊,进而造成治疗的延误,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手术后未行禁食医嘱致陈某1胃内容物流向胸腔导致左侧胸膜炎,脾、胃浆膜炎症,与杨某的捅刺行为共同造成了陈某1的死亡。且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的医疗过程的过错与杨某的捅刺行为对陈某1的死亡承担同等原因。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陈某1死亡的后果承担同等责任。故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持刀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亲属撤回了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某提出案发当天,是被害方故意挑衅和围打自己,其是在被多人围打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自保,而伤害到了他人,经查证属实。但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仅应当对死者的初伤部分(重伤)及付某的重伤负责,陈某1最终死亡应被归为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杨某对陈某1的伤害与广安市人民医院对陈某1的医疗过程的过错对被害人死亡承担同等原因。故对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仅应当对死者的初伤部分(重伤)及付某的重伤负责,陈某1最终死亡应被归为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杨某提出被告人杨某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
二、对被告人杨某持有的作案工具钢制折叠式腰刀一把予以没收;
故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爱华
审 判 员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席为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颖
书记员谭丹
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