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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908|评论: 4

举报 用被举报人秦红抗拒执行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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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举报人:成都市中院执行局:秦红
我们举报成都中院执行局秦红、罗宇在周xx和成都中院时任院长牛敏(均已判刑)的唆使下,抗拒执行四川高院的再终审判决,销毁执行卷宗中重要证据,甚至出动武警威胁申请执行人“抢劫”申请人执行人的合法土地,使生效判决成十五年“废纸”被举报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事实与经过
在四川省人大的监督下,2006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川民再终字第71号判决,申请人要回了自己的土地6180.03平方米,同时申请成都中院执行该再终审判决。反而被成都中级法院以(2011)成执监字第3号裁定书拒不执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至今敷衍塞责。
2.(2008)成执字第1163号民裁定书驳回燃料公司执行回转的请求。
4.燃料公司多次向上级举报申请执行,2021年1月成都执行局秦红又处理该案申请人2021年5月20日早上电话答复该公司,要该公司起诉工商银行;燃料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仍敷衍塞责。
二、成都中院裁定程序上不合法,实体上是枉法裁判
2.2012年3月前在四川高院再终审判决生效后的六年时间里,我们的土地一直是自己用做废品收购使用。通过调查2004年3月,美邦付少部分资金持“成都中院2002)成执字第435民事裁定书”去成都市国土局将土地过户给自己名下。2007年8月3日,中国银行和美邦才办理了土地交接手续,余下资金在2011年低才付清。成都中院一直未执行回转。
判决和裁定是执行的依据。我们申请依法执行6180.03平方米的土地,被举报人颠倒黑白说没有确权,拖延六年不执行,又以第三人已修建房屋为由拒绝执行回转。甚至违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执行回转规定(现110条),不依法执行回转,反而作出枉法的执行裁定2012)叫我们另行诉讼。
被举报人在执行判决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未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裁定,反而向申请执行人裁定不执行,明目张胆与被执行人勾结“抢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土地,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1.2个亿。根据《刑法》399条第三款规定,已构成了犯罪,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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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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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2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周xx的流毒太深,

发表于 2021-5-27 1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举报还怕什么???全名甩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21-5-2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秦红

 楼主| 发表于 2021-5-2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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