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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拿出判决真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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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张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61963****30,家住成都市高新区濯锦路*号*栋*单元*号,电话:181***789。我今天给你写这封公开信实属无奈之举,这近三年时间,我不停地奔波于南充、阆中、成都之间,找你们法院系统懂法明理的领导和法官,但令我非常沮丧的是,你们法院系统官官相护、上下推诿,搞程序空转,不愿意面对现实,正视问题,不愿意主动纠错,使我切身感受到你们法院系统的门--真难进、脸--真难看、事--真难办。三年前,我被你们打入“黑名单”成了“老赖”,又被你们“限高”,不但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工作,而且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催残……好在中央安排部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使我看到了希望……但在教育整顿活动期间,不知你们南充市法院系统对中央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形势认识不清,还是南充市法院系统的教育整顿活动习惯于走过场、装样子,抵制中央的大政方针在你们法院系统落实落地?!从2018年11月26日,我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帐户被划走40余万元,到银行查询后得知是被阆中市法院执行,我随即到阆中市法院查询才得知是俞斌以以本人向俞斌以借款78万元为由向阆中市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本人申请复印全部卷宗后,才看到阆中市法院(2018)川138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俞斌以的《起诉书》、我向原告俞斌以出具的加盖有苍溪云之芝林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条》。《判决书》判令本人偿还原告俞斌以借款本金78万元,并从2018年4月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该起诉讼由阆中市法院审判员黄小娟担任审判长独立审判。2018年12月,我不服阆中市法院的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你院法官邱书培、赵建华、杨辉三人未对案卷进行认真审查,枉顾原审法院未履行邮寄送达文书和短信送达的事实,裁定“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无人收取后,又通过短信进行了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送达的规定,送达程序合法”,还是仅凭一审原告俞斌以提供的一张78万元的借据,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以我没有提供新证据予以佐证为由,2019年1月18日以(2019)川13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之后,我还多次到阆中市法院要求面见主审法官黄小娟,当面向她陈述案件的原委,但屡屡被黄小娟拒绝,并在电话中扬言“你爱在哪里去告你就去告”,谁给她的底气这样对待人民群众?!在她心目中还有党纪国法吗?还有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初心”吗?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有持续向阆中市法院院长、纪检组长反映情况,向阆中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黄小娟枉法裁判,涉嫌虚假诉讼。去年8月,我通过电话又向阆中市法院院长任雅莉反映该情况,并于2020年8月4日向阆中市法院院长任雅莉和驻院纪检组高姓组长递交了书面反映材料。任院长叫我申请再审,我于是再次向阆中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1年1月12日,阆中市法院下达(2021)川1381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以本人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川13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本人的再审申请为由,驳回了本人的再审申请。一个明显的程序违法、阆中市法院法官黄小娟明显的枉法判决并涉嫌虚假诉讼,难道南充市法院系统就没有一个懂法的领导看出其中的“猫腻”吗?!请看本案中存大的重大违法事实:一、本案中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在本案原审中,阆中市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履行法定送达义务,严重侵害了我的程序权益。第一,在一审中,阆中市法院在无法联系被告的情况下,本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但在阆中市法院给我复印的全部卷宗中既没有向我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有效的地址送达过相应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文件,也未没有任何公告送达记录,更没有一审判决中所表述的短信送达记录。本案中第一被告四川省苍溪县云芝林有限公司也同样没有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其他送达方式的记录记载。第二,本案依据原告俞斌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其提交诉状的时间为2018年4月8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时间规定,公告期为60天,但本案却在未履行其文书送达义务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9日就以缺席判决的形式开庭审理,5月11日直接作出了对我不利的(2018)川138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从立案到判决仅32天,阆中市法院黄小娟审判员办案速度之“快”,办事效率之“高”,令人咋舌,连最起码的法定程序都不要了。因阆中市法院的未履行送达程序,导致我并未享受到合法的应诉权利,在执行阶段,当自已的银行卡被冻结时才知晓此事。故错失了一审的应诉答辩权和二审的上诉权。二、本案中阆中市法院审判员黄小娟枉法判决,存在渎职。第一,本案中,原告俞斌以主张借款人民币78万元,数额巨大,但除了一张借条(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之外,俞斌以并未提供银行流水或者取款记录来佐证该笔巨款已由本人实际收取。第二,本案属缺席审理,阆中市法院审判员黄小娟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时必须对资金支付、借款用途等审查清楚”的司法解释,在原告俞斌以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案涉款项的实际交付予以佐证的情况,就以缺席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和判决。审判员黄小娟连基本的事实都未审理清楚,就枉法裁定,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邱书培枉法裁定。2018年12月,我不服阆中市法院的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邱书培、赵建华、杨辉,三人未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枉顾原审法院未履行邮寄送达文书和短信送达的事实,裁定“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无人收取后,又通过短信进行了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送达的规定,送达程序合法”,还是仅凭一审原告俞斌以提供的一张78万元的借据,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以我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予以佐证为由,2019年1月18日以(2019)川13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本人的再审申请。我不服阆中市法院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遂向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在提起监督申请前,我委派的律师在阆中市法院申请复印本案全部卷宗时并未得到允许,不知阆中法院的法官依据哪一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复印卷宗的,至今成谜!阆中市检察院受理后,负责本案审查监督的检察官侯琳未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就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南阆检民(行)监{2019}51138100012号),决定书中表述“二、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相应诉讼文书无人收取后,又通过短信进行了送达,符合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送达程序合法”,并未给我提供相关送达程序的证据,至今我对该送达程序仍处于不知晓状态,严重侵害了我的知情权。四、法官黄小娟为掩盖枉法判决的事实,滥用简易程序。我又多次找到阆中市法院相关领导和法官黄小娟无果的情况下,2020年4月,又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阆中市法院院长任雅莉、纪检组高姓组长反映黄小娟存在渎职、枉法裁决等行为,高组长称将调查处理。几个月后,高组长答复称,经调查黄小娟法官,本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阆中市法院在不能联系上我的情况下,应按上述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为什么仍然按简易程序审理呢?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大环境下,南充市法院系统的干警对形势认识不清,没有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态度暖昧;没有刮骨疗毒、刀刃向内的决心和勇气,在自查自纠队段走过场,甚至抵制中央的决策部署,法院系统干警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要求没有入心入脑,问题查纠不深入,仍然报着侥幸的心理蒙混过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本案有五个情形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什么在自查自纠阶段不进行自查自纠呢?这不更加印证了南充市法院系统学习教育活动在走过场、流于形式,遮丑、护短、回避,不进入实质性解决争议和矛盾,视国家的法律、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儿戏,没有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的信心了吗?!请问欧阳院长,长此以往,人民群众还看得到希望吗?人民群众还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吗?!中央部署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还有意义吗?!本人申请欧阳院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启动对(2018)川138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并追究阆中市法院法官黄小娟、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邱书培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法律责任!追究俞斌以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追回本人在本案中的执行款项及利息,补偿本人包括但不限于往返成都、南充、阆中的车旅食宿费用、误工损失、精神损失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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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 17: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涉法涉诉,真不便评价,还是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发表于 2021-6-3 1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3 2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能游离国家法律之外自由载量吗?

发表于 2021-6-4 12: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4 1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县法院法官枉法犯罪、虚假诉讼犯罪疯狂常态!王维登遭了,你此案的再审立案庭长邱书培我也认为不是一个好鸟!其与王维登的关系或许……查!!!!

发表于 2021-6-4 19: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维护法治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枉法裁判是对法治环境的破坏,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

发表于 2021-6-5 18: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种种迹象表明,南充市法院系统教育整顿活动在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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