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业委会行使的相关权利必须经过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的履职业主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按照《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钱物和非法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物业服务费的; (四)在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有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业主权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用途的; (六)满1年以上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七)连续3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20%以上的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九)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所以,作为业主发现业委会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法依规对相关业委会成员进行罢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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