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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赞巴中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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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1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大幕将谢,但巴中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组、省第十五指导组指导组领导们旋风般地领导、指导教育整顿的身影,却将永远留在巴中人们的脑海中。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所取得的成效就是他们辛勤努力的结晶,他们的辛劳也在这块充满希望、充满骄傲的红色土地上渐渐清晰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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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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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1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10日,西部大开发杂志官微@西部决策报道:6月10日,记者从多方获悉,甘肃省白银市政协副主席(二级巡视员)、景泰县县委书记李作璧于6月9日上午10时左右于家中跳楼自尽,享年57岁。

   据微博名为“王才亮律师”的博主透露:”甘肃白银景泰县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发生的遇难事件致21名马拉松选手牺牲。昨日上午,巡视组与景泰县委书记李作壁谈话,随后,李回家从11楼跳下身亡。这个事件的善后应该还没有完。”

发表于 2021-6-11 2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6-12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经定局;
别着急,希望这届领导退休后巴中的情况会好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21-6-12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何平书记、侯中文书记、李秉国组长看下:巴中市中级法院长臂管辖,公开违法触目惊心 ?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在美国以最低限度的接触点(联系)为理论基础形成的概念。开始时,用于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可以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主要用于交易行为和侵权行为;后来,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国民的长臂管辖。世界上不少国家为自己的法院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长臂管辖,但都没有美国的长臂长。

    孟晚舟案,这是大家都知道的美国典型长臂管辖,也许是美国人不懂太极、八卦,不懂得先把水搅浑才好摸鱼的道理,使得任何人一眼就能看出孟晚舟案属于美国长臂管辖,相较于精通太极八卦的中国法院适用长臂管辖的隐匿,连徒弟都算不上,简直就是望尘莫及。

  下面 叙述一件发生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隐匿长臂管辖案,可算触目惊心?
一:案情简介
      2001年9月13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对熊医生提起公诉,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后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了。执行完毕的2004年,熊医生刑满释放即:1、(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为理由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结果。(审判长何齐答疑解释1、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2、2008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发生于2000年的案子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熊医生对以及生效的再审裁定不服,以同样理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5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医生的申诉理由成立,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1、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参加手术活动,其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2、由于案中死亡的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手术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排除了医疗事故的可能。经合议庭评议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错误刑事裁判,交主持法院全面工作的副院长何齐审查签字。(由于院长出差,教育副院长何齐主持全面工作)经何齐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审判长黄晓东将判决修改后发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1、撤销原刑事裁判,2、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医生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不服,庚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何齐副院长决定立案庭不能接收申诉材料,经何齐副院长联系省高院俩难听王法官同意受理申诉,并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最高法院以申诉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过,告知向熊医生向终审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以: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不再对申诉复查。熊医生反复申诉10年至今无果。(对精通太极八卦的巴中市中级法院隐匿的长臂管辖普通人可能看不出有啥不妥吧)

二: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相互勾结,隐匿长臂管辖

    1、(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适用酌定减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只有经最高法院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判决不能交付执行,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与通江县法院却代替最高法院核准,决定酌定减轻判决生效,作出交付执行的通知书将其交付执行,这长臂长到最高法院了算是够长的了。
    2、熊医生于2004年提出申诉,指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虽然执行完毕但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再审代替最高法院核准酌定减轻判决,这算是明火执仗地长臂管辖,直接管辖到了最高法院核准酌定减轻案了这臂够长吧?
   3、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经再审查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且判决的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继续用长臂代替最高法院核准酌定减轻案,直接撤销(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且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这就不仅长臂,而且胆大包天了吧?
   4、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王法官,明知(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未生效的判决也不能再审,而且刑诉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申诉应该由终审法院现行处理,却直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既管辖下级法院又管辖上级法院,这臂够长吧?


   三:说了半天,法律对酌定减轻判决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三百三十九条 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书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四: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再审是怎么规定的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能不能再审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发表于 2021-6-1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gjf,特别是g直接不想说、不敢说

发表于 2021-6-13 14: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21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效在何方?

发表于 2021-6-22 08: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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