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离婚不是每个人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对于铁了心准备离婚的朋友来说,或许尽早解脱、及时止损是最好的选择。只是,难免有一部分人在生活中的遭遇,与电视、网络上的一些镜头如出一辙,惊人地相似——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同样的是诉讼离婚,为什么其他人可以成功离婚?抛开“宁顺花离婚版”的离奇剧情、客观情况,可能留给我们当事人最多的应该是反思,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据此,不难看出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裁判依据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当然,针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一般参照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当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值得强调的是,有些朋友对部分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甚至错误。比如,有人就认为,“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分居两年”的完整表述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前提条件是“感情不和”。因此,只是分居两年还不行,还必须得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比较典型的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工作需要,或外出务工,双方不得不分开,这种别说是两年,三年、五年也属于正常,也不在此规定之类,二是夫妻之间分房睡觉,这种先不说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起码不是这里所说的“分居”。第二,“感情不和”同样需要证据证明,而不是当事人说几句话就算。因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反倒成为判决离婚相对较难的一个理由。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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