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扣发工资属于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对此,员工一般也毫无怨言,拿人手短,吃人嘴短。既然公司是这么一个约定,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当然无可厚非,员工理应遵守。
不过,这次公司因员工请事假扣除事假工资而摊上事儿了,为此还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并起诉。关键是,公司方败诉了!到底怎么回事儿,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1日,熊某入职某公司。
2017年10月,请事假3天;2018年2月,熊某请事假8天;4月,熊某请事假6天;5月,熊某请事假11.5天;6月,熊某请事假15.5天;7月,熊某请事假8天。
以上请假,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月÷20.83天/月÷8小时/天”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间工资。
2018年8月12日,熊某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13日起离岗。
公司不认可熊某的离职行为,于2018年8月23日以熊某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
2018年9月12日,熊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仲裁委不予支持。
为此,熊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熊某主张公司按照底薪“3000元/月÷20.83天/月÷8小时/天”的方式扣请假的工资属于变相克扣工资,应为以“3000元/月÷21.75天/月”的方式扣请假工资。公司主张《员工手册》第四章规定月工作天数是20.83天。
另外,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1.6条显示“请事假扣薪的算法:(员工底薪/月制度工作天/8小时)×请假天数”。双方确认工资构成为底薪3000元+职务加级+加班费+全勤奖+餐费+租房补助。
【审理结果】
判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熊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劳动者请假期间不予计算工资并无不妥,但关于公司以扣日薪的形式扣请假工资是否存在多扣工资的问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关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有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据此,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现在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多扣除了熊某请事假的工资,即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综上,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应向熊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小编有话】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熊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实际上,放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可能还是觉得有点冤!为什么?
以21.75天折算或以20.83天折算差别不大,对于工资只有3000元的员工来说,真不是什么事儿。3000元/月÷20.83天/月÷8小时/天=18元/小时,30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7元/小时,二者仅相差1元钱。
公司主张应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制度月工作日”规定的20.83天计算日工资以计算请事假扣薪工资数额,但如依据“制度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实际上是在计算日工资过程中剔除了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违反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有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的规定。
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公司依据制度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已违反了前述规定,客观上多扣除了熊某请事假的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知识拓展】
20.83天和21.75天,究竟有何区别?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83天是月制度工作时间,是在一个整年度计算出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其实具体到一个月看,并不代表一个月只要工作20.83天,有些月份可能要工作23天,有些月份可能只要工作19天,20.83是一个平均数。
而21.75是月计薪天数,也就是说,是要支付薪水的天数,它也是一个平均数,是放在一个整年度里面计算出来的月平均计薪天数,也不能理解为一个月只要工作21.75天。
20.83天是用来算工作时间的,21.75天是用来算工资的,二者不能混淆。
公司将算工作时间的天数20.83当成算工资的天数了,计算出来的结果显然会出现差额,客观上就是多扣除了员工的事假工资,所以法院认为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从而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