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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将信用卡交给借款人刷卡支用,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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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某棚与罗某林系朋友关系。
2017年,罗某林因资金需要向曾某棚借钱。曾某棚将其在招商银行的尾号为9712的信用卡交由罗某林刷卡支用,作为支付给罗某林的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
201762日到2018102日,罗某林累计从信用卡刷卡金额75000元,罗某林累计向曾某棚转款443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其余的为曾某棚自行偿还。
2019420,双方进行结算,结算为罗某林尚欠曾某棚30600。于是,罗某林便向曾某棚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曾设棚现金30600元,于20191231日前归还5600元,余下的在20201231日前还清,借款人:罗某林。但到期后,罗某林仅归还3000元,尚欠27600元未还。
曾设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林偿还曾某棚借款本金27600元及利息(以30600元为基数,从2020123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罗某林罗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曾某棚曾设棚代为偿还的银行资金27600元;
【按例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罗某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从本案查明事实可以看出,曾某棚出借给罗某林的款项实际属于银行资金,而非其自有资金,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应认定为曾某棚、罗某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罗某林应当返还曾某棚代为偿还的银行资金27600元。由于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对于曾某棚主张的逾期借款利息不予支持。#信用卡##借款##刷卡##借贷关系##民间借贷#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我是刘艳,欢迎留言!(要联系,看账户,有电话,是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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