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公安局受理我举报 其单位办案警察蔡敬和同级法院法官谢健滥用职权,严重违纪违法,制造冤假错案的举报的情况报告
举报人:石全胜,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灌子村六组,身份证:512926196502170619
电话:13096141231
被举人:蔡敬,南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电话:134****0666。
被举报人:谢健,南部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电话:133****9789。
举报人在 2021年4月13日向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一指导组举报南部县公安局警察蔡敬和南部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健违法办冤案后,南部县公安局接到上级指令,立案进行调查。从南部县公安局办案过程来看,我的沉寃难已得雪。目前发现案件进程存在中梗阻现象,他们根本无法刀口向内,根本无法认真客观的去查清案件事实,而是敷衍塞责,企图庇护,蒙混过关。南部县公安局自查自纠,比登天还难,本人强烈要求异地管辖,彻查此案,望指导组恩准。南部县公安局领导授意负责调查的民警不实事求是,避重就轻,歪曲事实,规避被举报人责任。我认为其办案人员不是调查案情,而是在为被举报人开脱。
举报人原提供被举报人的六项违法违规事实:
一、举报人在2011年8月17日向南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李卫国在南部县建设“金峰园”项目期间涉嫌诈骗犯罪一案,南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后,由被举报人蔡敬等民警进行了调查,该案理应依法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经侦大队大队长蔡敬不知何故拖至今日未将立案侦查资料移送检察院,经举报人多次催促无果,也未给予任何形式的答复。且现办案人员称资料不存在,可见案件材料都可销毁,其腐败行为达到了什么程度?
二、被举报人 蔡敬在2012年6月19日倒反立案侦查举报人“涉嫌偷税逃税罪”,“多重犯罪”,“抽逃出资罪”。在办案过程中违法羁押举报人6天,刑讯逼供举报人。被举报人蔡敬对举报人作出了南公拘字【2012】00260 号刑事拘留证所记载的“我局已于2012年6月19日18时将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石全胜刑拘留,”内容,完全可以证明,而现办案人员,总为被举报人开脱,塞责,敷衍。拘留通知书是已执行才能依法出具的法律文书,不是儿戏。现办案人员单方说当时的相关同步影像等案件资料丢失,责任在谁?为什么案件丢失了?其他案件没丢失,独独丢失了李卫国一案和本案有关的资料,这些问题现办案人员该不该来重视的问题?
三、被举报人谢健在审理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过程中,伪造“悔罪书”来为举报人定罪判刑,这么明显的事实,为什么不查?事已说到再明白不过了,我未写悔罪书,那么问题来了,这悔罪书从何来?为什么出现了这份悔罪书?目的是什么?
四、被举报人谢健在审理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过程中,对举报人蔡敬非法拘禁举报人在民房的六天故意不作认定,从而使举报人在监狱多呆6天。这六天的拘押事实,南公拘字【2012】00260 号刑事拘留证所记载的“我局已于2012年6月19日18时将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石全胜刑拘留,”内容,完全可以证明,明显被法官谢健掐掉了,整过判决未作论述。
五、被举报人谢健在审理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过程中,认定举报人犯抽 逃出资罪的定性、事实错误。未对公司资金用途和目的加以区分和论证,同样掐头去尾,制造寃案。
六、在案件(2012)南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资料存档案如库时,被举报人谢健又故意销毁庭审中举报人的代理人当庭宣读递交书面的无罪辨论代理词,给举报人的申诉带来重大困难,有口难辨。
现举报人对以上六项违法、违纪发生新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申诉。
一、举报人于2021年5月11日在南部县公安局办公楼13楼13号办公室接受民警何警官询问,通知举报人对反应的情况已经立案调查。举报人在回蓬安县的路上,民警李冰电话询问了被举报人蔡敬关于不依法处理回复犯罪嫌疑人李卫国涉嫌诈骗和非法违法羁押举报人的两项事情经过,举报人如实作了阐述。5月13日,民警李冰电话告诉举报人,对于2011年8月17日举报李卫国涉嫌诈骗的事实不属实,因为报案记录里面没有记录,电子大数据和台账里面也末找到相关内容的数据显示。并告诉举报人所举报的这一事实不存在,或者就是档案丢失了。5月14日,举报人将2012年2月27日在南部县公安局复制的报案记录等资料用短信转发给李冰。但是,公安局领导还是授意李冰在2021年5月17日上午作出了,举报人所举报的这一事实不存在的结论来回复敷衍上级。
二、被举报人 蔡敬等民警在2012年6月19日至25日,在民房非法羁押,刑讯逼供举报人达6天,这一事实有刑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书证为证。为查明案件事实,被举报人应依法提供同步的录音录像,电话记录及举报人6天的关押地点等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局理应依法提供证实,而不是举报人来提供。现在,公安局领导授意办案民警要求举报人提供这些证据显然是又一违法行为,是为被举报人逃避法律制裁开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还故意违心的说时间太长了,这些都丢失了,无法查证,来敷衍塞责。甚至问举报人为什么现在才举报,已经超过期限了,这更是无理之辩,为此,我特申请南部县公安局迴避,恳请指导组指令异地管辖此案。2012年10月庭审时,举报人及代理人就已经提出来了,这难道没举报吗?
然而,举报人原提供被举报人的六项违法违规的事实,这次办案民警只调查一、二项的事实是不对的,对后四项只字不提。本来很容易查清的事实,就是不查。比如:涉案被举报人谢健伪造的“悔罪书”只要一鉴定,直假就分请了。办案民警还说,他们查的这两项的事实不成立,至于其他4项公安局领导没有安排,因此没有人敢查,而且,私自查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举报人在2021午5月17日向办案民警提出异议,他们告诉举报人,提出的异议无效,如对他们调查有异议,可向上级相关单位申诉或举报。
这些事实表明,南部县公安局是想拖延时间,把这次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活动迈过,让违法犯罪的害群之马,继续为非作歹。特请求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一指导组派出异地司法骨干人员立案调查。
此呈:
举报人:石全胜
2021年6月14日
附:举报人在2011年8月17日向南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笔录等资料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