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刘某,是该家长的外孙女。因刘某要学习外教英语,在“四川瑞美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大力宣传、多次极力推荐和保证下,“四川瑞美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和该家长签订了“瑞美森教育课程服务协议”,学期一年,学费14800元。同年12月1日刘某开始在该公司光华瑞美森校区上课,每周六上3节课,两节外教课,一节中教课(每课时40分钟)。
刘某在青羊区“四川瑞美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光华瑞美森校区上了近两年的外教英语课(因疫情拖延)。在上课期间,因为该校区外教老师教课中出现了数次不规范教学方式,途中外教老师也更换了几次,外教教学效果不好,对刘某的学习造成了一些影响,没有达到家长及孩子学习英语的预期目的。
2019年3月和5月初,该家长和刘某本班同学邹某的爸爸、妈妈向当时的负责人罗校长、马副校长及班主任张老师都分别反映了外教老师的教学问题,也提了一些建设性的教学意见和建议。学校方当时虚心接受了家长们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后来在教学中仍然继续延用外教老师的教学方式教学,没有改进,也没有学习效果。
比如,2019年上课一直到5月,上课半年了一直没有对学生学习成绩和效果进行测试和考试。每周的两节外教课后6天内无跟踪了解学生的学习和作业情况,无作业检查,等到下周上课才进行检查。外交老师怎么教学?是完全照搬国外教学模式?还是应该和中国教学方式相结合?学校有无对外教老师的相关教学规定,有无对外教老师教学效果的考核和监督?这些问题校方都没有回答。当时该家长也问了罗校长和马副校长两位校领导,他们只是回应该家长提的意见和建议很好,却一直没有一个满意的答复。有时外教课后布置了作业发群里,不管家长有没有看到都不管,还是没有跟踪也没有检查,仍然一直等到下周上课再检查。下周上课用半个多小时检查上周的作业,正式课程就会缩水半个小时,该家长也提了意见,可是也没有得到校方满意的答复和改善。
该家长和刘某同学邹某的妈妈还给学校建议办几次灵活的校外情景动态学习方法和测试,这样孩子记得住,也记得牢。比如带孩子到鹏瑞利的楼顶(田园)组织几场“个性化”演讲、“即兴演说讲故事”、“一对一英文辩论”等活动,把学过的外语知识运用到现实场景中活学活用。两位家长还说如果需要增加费用他们愿意支付,可是这么好的建议校方并没有采纳。
以上只是“四川瑞美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光华瑞美森校区外教上课问题的一部分。对于家长和孩子来说交了学费目的就是要看学习效果,要看考核成绩,可是该校没有对孩子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和考试。2019年5月21日家长们和学校3位老师又进行过2次面对面具体沟通,对外教的教学方式、方法等提出了十多个问题、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可操作的教学方法(10多个问题见单页),以及学期期末的考试成绩要求。校方再一次同意并接受了家长的要求和建议,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光华瑞美森校区领导向公司领导汇报后打印了一份面谈纪录,2019年 6月 17日校方通知该家长到校区,双方在面谈纪录表上签了字盖了手印。可是在这个双方面谈纪要里面双方达成的要求校方并没有履行。家长一次次提出,校方一次次答应,可就是不改,多次欺骗家长。
一年里校方并没有每两个月对刘某的学习进行考试,也没有运用思维导图和看图说话写绘本故事等形式教学和考核学生。该家长表示最失望的最主要是在双方面谈纪录表上约定的第8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年底学期结束前,刘某要达到:学会并记住会运用2800个英语词汇,列入学年期末考核。可是没有想到在该校的学习期末考试成绩中,刘某并没有达到学会并记住会运用2800个英语词汇的成绩,只学习记住了不到600个单词。家长看到这个成绩很不满意,不但给学校提出意见,还同意让校方再考试了一次,没想到考试成绩结果还不到900个词汇,也就是说刘某的英语学习成绩只达到了校方承诺的三分之一。
“四川瑞美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教学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外教的教学职责,也没有履行承诺,不但欺骗了家长,也欺骗了刘某和其他学生。该家长的诉求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合计:14800元X3=44400元,另收取了考级费:370元X3=1100元,共计44400+1100=4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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