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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减轻处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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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有一件很火的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犯罪,以“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可对减轻处罚,低于法定刑(10年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执行。由于这是一件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依法应当层报中国人民法院核准后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交付执行完毕后,又先后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但由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还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还不能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既然不能再审也不能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这件案子成为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公正审判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减轻处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什么是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有一般减轻与特别减轻之分,前者适用于一切犯罪,后者由刑法特别规定并只适用于特定犯罪。中国刑法没有特别减轻的规定。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对其减轻处罚。

二: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79刑法第五十九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97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1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减轻的幅度是否有限制

与减轻处罚的程度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减轻的幅度是否有限制。

首先,减轻处罚是相对于加重处罚而言的,因此对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制应参照对加重处罚的限制。按照以前的立法解释,加重处罚不能无限制地加重,而是限于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从理论上进行反向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在适用时,减轻处罚也不能无限制地减轻,而是限于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一格判处,这一点在理论上是成立的。由最高院核准的案例的立场可以看出,酌定减轻处罚的减轻幅度不受“下一幅度”的限制,许多案件都跨幅度减轻量刑,甚至在一些案件中,直接减至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在刘某贪污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贪污数额小,并已退赃,判决刘某在法定刑以下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已获最高院核准。


四、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

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应当情节”或“确然情节”,这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适用的情节。

2、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可以情节”是由许可性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的情节。

它又分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和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⑴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即刑法明文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⑵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这一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对熊医生低于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判处3年有期徒刑,真正原因是: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熊医生的行医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根本就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这也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医生以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后不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又两次违法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分别裁定维持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至今不依法纠错的关键。


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错;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绝对不能再审纠错。以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的判决作出后,只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条路,只有上经人民法院复核不同意原判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绝对没有原审法院不层报上级法院复核,自己再审撤销原判改判的说法,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审判案件决不能如同小娃娃玩过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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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法律,不乱说。
 楼主| 发表于 2021-8-5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减轻处罚就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比如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就是在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如果减轻处罚的情节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判决作出后三天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作出核准裁定的,判决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如果上及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所以原审法院作出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一经宣布就只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得变更。只有上及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原审法院才可重新审理。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在于:
一:(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
二:经申诉指出已经交付执行完毕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依法纠错,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反而变本加厉两次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甚至于还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在违法将未生效的学生判决交付执行的基础上再违法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
三:经指出法律明文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交付执行,不得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耍赖,作出不得对申诉复查的决定。这个决定等于是公开宣战,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不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不得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步台湾后尘闹巴独。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8-5 12:59
长知识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8-7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执行刑法明文规定,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什么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就交付执行?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反复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1-8-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殊减轻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对未生效的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没有客观要件,既不答疑解惑也不依法纠错,这到底是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21-8-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介绍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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