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白喜事、迎亲嫁娶,符合一般人情常理!女儿结婚举办婚礼、酒席,并安排在相隔数日、跨越省市的老家和工作地各办一场。于是,劳动者(父或母)请假数日……只是,用人单位觉得请假时间过长,也就没有同意请假申请。那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批准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法是否合法? 2015年5月19日,许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约定许某担任操作工岗位。 2019年4月24日,许某以女儿结婚为由向公司提交请假日期为4月24日至5月7日的请假单;2019年4月24日,许某离开公司;2019年4月25日,公司通过短信告知许某:“许某,你原先的请假申请,公司经研究后认为,你请假的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公司决定不予批准……”2019年5月6日,公司通过短信告知许某:“许某,你原先的请假申请,由于时间太长且理由不充分,公司当时未予批准,并告知了你相应的后果。但你自4月24日开始就未正常上班,截止今日(5月6日)仍未到岗。你的旷工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希望你务必于5月7日到公司面谈”。 2019年5月8日,许某至公司上班,同日16:56公司向许某发出短信:“许某,对于你的旷工行为,公司数次联系你并告知后果,并于5月6日通知你务必在5月7日到公司面谈,但你在5月8日才到公司进行面谈,面谈后,你又不辞而别不知去向。现你的旷工行为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公司在此通知你,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为此,许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金额及其他诉求,此处不予讨论)。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公司员工手册第5.7.10条“开除”条款所列情形包括“连续旷工三天(含)或一个月内有四天(含)旷工或一年之内有五天(含)旷工”,第6.1.4条“事假”条款规定“员工请假至少提前一天提交请假申请单,说明请假理由、天数,由直接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第6.1.7条“无故缺勤”条款载明“……(2)员工休假申请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而随意缺勤者;……(6)无故缺勤一律视为旷工……”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许某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之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存在争议。依据已查明事实,许某于2019年4月24日以女儿结婚为由提交4月24日至5月7日的请假单后,公司当日即告知许某对其该请假申请不予批准。但许某在与公司发生冲突后即离开公司,后至2019年5月8日进公司后又再次离开。 对于上述未经批准离岗行为,许某虽提出了其系因女儿结婚而请假、其在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公司系因其拒绝签署《工薪结算声明》而以公司忙为由拒绝准假等辩解理由,但对此: 首先,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其次,公司对于未予批准许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之原由,已予以说明。该公司作出的因公司当时处于旺季、许某请假时间过长而无法批准之解释,与许某自述的其本人2019年4月加班情况以及许某有关2019年4月24日公司说公司忙而不准假之陈述相印证。许某虽称公司不批假的原因是其不签署《工薪结算声明》,但该主张未得公司认可,也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实难采信。对于许某有关其于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之辩解,该主张既未得公司认可,也难以成为许某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批准即离岗的合理依据。 第三,从许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之事实、其有关2019年5月8日等得烦了就走了之自述看,许某不服从公司用工管理之行为明显。 再结合许某所述的其女儿办婚礼之时间,本院认为,许某在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公司主张许某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 公司据此解除许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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