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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新闻] 8月19日123原告诉交通局“特种经营许可”案隆昌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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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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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0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819123原告诉隆昌交通局“特种经营许可”案
说明:安岳县胡建法律服务部胡代国、胡建接受杜开玉等123原告的全权委托,代理诉四川省隆昌市交通运输局“特种经营许可”一案。由于胡代国在内江中院代理上诉案时,发帖举报了法官的刁难行为,中院招呼隆昌法院,不许胡代国继续在该院代理重审案,胡代国被迫转委托在北京的学生李光辉律师出庭代理诉讼。下面是胡代国书写,由李光辉律师于202181915时出庭发表辩论意见。在法庭上,李律师临场发挥,用宏亮有力的言辞对被告的答辩观点及理由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反驳,受到了数百旁听人力客运三轮车主及老师胡代国的点赞!
杜开玉等五代表123原告诉隆昌交通运输局“特种经营许可”案
2021.8.19.15
尊敬的法官: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杜开玉、黄家成等五代表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指派我为五原告代理本案诉讼活动。
原告(包括没有交车的和交了车的)共同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隆昌市交通运输局(下称被告)2020425日制发的《关于隆昌市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到期处置的通告》【下称通告】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全部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通告。
被告答辩的观点有四:
一、案涉通告不具有可诉性;
二、发布通告属于被告履行职责行为;
三、通告的程序合法、实体内容合法。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及诉讼请求,针对被告的答辩观点及事实理由,法官通过审理,总结了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一是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二是发布通告是否属于被告履行职责行为;该通告的程序是否违法、通告的实体内容是否违法?即该通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认为:涉案通告违法的答案是肯定的而不是否定,因为该通告严重侵犯了全体车主的经营权。为了证明原告的这一论点正确,原告代理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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