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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对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法院能否判决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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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案例

     患者王XX因难产于2000年11月12日到洪口乡卫生院就医,洪口乡卫生院王医生邀请熊医生为王XX行剖宫取胎手术,(顺利取出两活婴),术中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经注射催产素等法治疗效果不佳,术后经救治出血停止,病情稳定后因为需要输血,经患者家属同意由洪口乡卫生院王医生陪护转县医院治疗,途中王XX死亡。通江县公安局以熊医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立案侦查发现熊医生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王医生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且涉嫌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2001年4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对熊医生执行逮捕。通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没有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起诉,退侦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市医鉴委对王XX死亡原因及熊医生的手术行为有无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由王XX的病历资料不全,(案卷中仅有熊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没有王XX的病历资料及转院途中的病情记录及死亡记录)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王XX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通江县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又改以非法行医罪对熊医生起诉,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王XX的死亡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可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这份特殊减轻判决未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于2003年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了。熊医生于2004年出狱即以已经交付执行完毕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还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由于“”本案无证据证明王XX的死亡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只能认定为熊医生非法行医情节严重,适用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1、由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还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法院不能对未生效判决再审,2、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已经生效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同时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对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特殊减轻后,该不该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该不该交付执行、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能不能再审撤销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在此赘述。仅就王XX的死亡原因因为资料不全,无法鉴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无证据证明王XX的死亡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又改判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简单讨论。

     依照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什么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什么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也就是医疗事故犯罪客观要件:(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就诊人的伤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性问题,只能通过聘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解决。该案由于侦查机关不负责任,没有向洪口乡卫生院提取王XX的病历资料及死亡记录,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导致王XX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法查清王XX的死亡与医务人员的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然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般加害事件的思维认定,熊医生对王XX施行了剖宫产手术、术后发生王XX死亡结果,就认定王XX的死亡就是熊医生的手术造成的,跟泼妇骂街的逻辑惊人地相似,就是不像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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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0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懂法的朋友依据法律原理讨论,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没有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要素事实,所判医疗事故罪是怎么构成的?

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官,特别是参与审判该案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们依据法律原理辩驳,指教。不要再说本法官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非人话:就说依据什么事实,依照什么法律可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人话。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8-21 08:40
总而言之,法院是不会理你的,尽管他们可能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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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一般都是医院赔偿吧
 楼主| 发表于 2021-8-21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07世界杯 发表于 2021-8-21 10:13
医疗事故,一般都是医院赔偿吧

关键是经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由于无法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根本就不属于医疗事故得嘛
 楼主| 发表于 2021-8-2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些领导及法官就只是个南北;
 楼主| 发表于 2021-8-27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就不是东西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8-3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罪的法官说话呀?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2 07:37
一直关注你的案子,估计没戏,因为暗黑势力太强大了。
发表于 2021-9-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制造冤案的人不知道问题之所在,而是改判的代价太大,所以干脆不改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9-2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终有太阳刺破乌云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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