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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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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接着介绍庭审情况。


     (四)、法庭辩论。漆法官宣布法庭辩论,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发言,尽量简明,避免冗长。先由申请人谈。



      在下談了以下几点:一、介绍一审诉讼请求的变更:撤销变更之诉,变成确认之诉;二、再审判决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却把已撤销的变更之诉加以复活,把其变更的理由篡改成确认之诉大审特审,进而维持原判。三、适用法律错误:1、用合同成立的规定代替合同生效的规定,把签字盖章属合同成立认定成合同生效;2、认定约定的两个补差款,等面积结构差价每平米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平米,不违反法律政策而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3、用违法无效的梓时价作判案的准绳,更属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请求审理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确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因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确认原告参照市时价结算出的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商品价。然后由被告答辩(待续)。

发表于 2010-3-2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这裁判,那裁判;只要是违背事实的裁判,就是执法不公不廉的违法裁判,就得“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发帖际遇]: 费解考上成都大学,获得奖学金金钱6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叙述被告发言内容。被告邹正武到了成都,上午还参加漆法官组织的调解,但下午的庭审却不出庭,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辩论。

      该代理人辩论发言如下:



       一、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不成在无效的问题;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是合同的效力规定,是管理性任意性规定。言下之意违反了五十二条第五款不会无效。

       三、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排除了政府定价的规定。言下之意是开发商可以定价。



       四、原告的官司几年前就终审结案了,也自觉付了房款,现在又申请再审,是违反诚实伩用原则的行为。


       五、本案若改判,梓潼县有两千多户拆迁户都会起来找原来的开发商闹事,破坏稳定。


       为了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叙述被告发言内容。被告邹正武到了成都,上午还参加漆法官组织的调解,但下午的庭审却不出庭,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辩论。

      该代理人辩论发言如下:



       一、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不成在无效的问题;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是合同的效力规定,是管理性任意性规定。言下之意违反了五十二条第五款不会无效。

       三、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排除了政府定价的规定。言下之意是开发商可以定价。



       四、原告的官司几年前就终审结案了,也自觉付了房款,现在又申请再审,是违反诚实伩用原则的行为。


       五、本案若改判,梓潼县有两千多户拆迁户都会起来找原来的开发商闹事,破坏稳定。


       为了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叙述被告发言内容。被告邹正武到了成都,上午还参加漆法官组织的调解,但下午的庭审却不出庭,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辩论。

      该代理人辩论发言如下:



       一、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不成在无效的问题;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是合同的效力规定,是管理性任意性规定。言下之意违反了五十二条第五款不会无效。

       三、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排除了政府定价的规定。言下之意是开发商可以定价。



       四、原告的官司几年前就终审结案了,也自觉付了房款,现在又申请再审,是违反诚实伩用原则的行为。


       五、本案若改判,梓潼县有两千多户拆迁户都会起来找原来的开发商闹事,破坏稳定。


       为了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叙述被告发言内容。被告邹正武到了成都,上午还参加漆法官组织的调解,但下午的庭审却不出庭,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辩论。

      该代理人辩论发言如下:



       一、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不成在无效的问题;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是合同的效力规定,是管理性任意性规定。言下之意违反了五十二条第五款不会无效。

       三、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排除了政府定价的规定。言下之意是开发商可以定价。



       四、原告的官司几年前就终审结案了,也自觉付了房款,现在又申请再审,是违反诚实伩用原则的行为。


       五、本案若改判,梓潼县有两千多户拆迁户都会起来找原来的开发商闹事,破坏稳定。


       为了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叙述被告发言内容。被告邹正武到了成都,上午还参加漆法官组织的调解,但下午的庭审却不出庭,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辩论。

      该代理人辩论发言如下:



       一、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不成在无效的问题;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是合同的效力规定,是管理性任意性规定。言下之意违反了五十二条第五款不会无效。

       三、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排除了政府定价的规定。言下之意是开发商可以定价。



       四、原告的官司几年前就终审结案了,也自觉付了房款,现在又申请再审,是违反诚实伩用原则的行为。


       五、本案若改判,梓潼县有两千多户拆迁户都会起来找原来的开发商闹事,破坏稳定。


       为了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值斑版主求情:在下所述庭审的第三页帖子无一点问题。是承接前面帖子而写,个多小时前开发,现在已是28号2:09分,共发了三次,无一次显示。该页政治上无问题,语言平和,不知何故会被扣留。请审查,无问题就请放行!求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求你了版主::


   请别扣住帖子不发,请放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次求求你了,版主:


请别扣住帖子不发,请放行!

发表于 2010-3-28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社会究竟怎么了??
发表于 2010-3-2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lol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您好!

      您们守住这个平台,实为辛苦。现在生锈老套筒又登录上网了,给您们增加了负担,实在不好意思,请原谅!但愿能被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您好!老套筒接着昨天继续发帖。无问题就请放行。

向网友致欠:前几天因准备庭审材料和资料,天天熬到晚上下两、三点,22号晚上熬到下四点,疲倦已极。所以庭审后在写帖时边打瞌睡边写,记忆有误:把被告方简述诉讼理由记成了辩论发言。今天写帖查庭审记录时才发现,在下和被告围绕案件阐述理由后才是漆法官总结双方争执焦点,在下作了补充。但是,只是秩序错了,内容没错。特此声明。现在,接着介绍过程:

在漆法官就争执焦点归纳补充后,宣布进入庭审辩论,要求围绕焦点简明扼要发言,仍然是申请人先发言。

在下针对被告的发言作了阐述:

一、78号令就是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均应适用的规定,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当事人必须照着去做,不能违反、走样,否则违法而无效。其语言特点是前面有表强调、强制、方式意味的副词,如必须、须;应当、应该、应;依照、按照、遵照;还有用否定方式的强制性规定,如:不许、不得、禁止等禁止性规定。接着以78号令第5、22条为例具体分析。指出违反强制性规定必然无效。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就是效力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说的很清楚,不会因你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它就成了管理性规定了。

三、剖析所谓17号文件无溯及力;被告诬我怕执行17号文件,求他们按协议价格签字,便斥其造谣、说谎,因用语略显激烈,被法官制止,被告后面的谬论未来得及驳斥。


接着,被告发言,又诡辩合同法五十二条不是效力性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的第一条,排除了国家计委关于“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又说依照立法本意,协议中价格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又说梓潼时价是合法的,协议中的结构差价没有违反时价规定。还专门讲若改判会破坏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网友们可能已发觉,被告阵脚大乱,语无伦次,不只耍无赖,更大打稳定牌威胁法官。(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放行。

发表于 2010-3-29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1# 生锈老套筒


      “该代理人辩论发言如下:一.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不成在无效的问题;”
      该代理人是个法盲吗?竞在法庭上大放譎词:“78号令不是强执性规定”,是吗?但78号令第五条明文强调:必须照此令执行:“必须”就肯定了是“强制性规定”;     "是任意性规定”——这是法盲的缪论:是把开发商的剥削意图凌驾于国家法令之上的、又一次给开脱违法罪责;是代理人以自己的错误理解(知法犯法——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卑劣作为)——有违法的顶头上司给撑腰的共同违法,才敢胆大妄为在法庭上说“违反了不算一回事”!——违反了还不算一回事!可见:他们无法无天地违法已疯狂到什么程度!真是令人发指!替剥削、压迫人的人卖命,值吗

发表于 2010-3-29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今:每年我国都有很多的诸如:“主席令”、“总理令”......这些“令”都是出于当时的国情制定的国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要有立杆见影的效应的强制性规定。    99年实施改造城市,是我国改革方针的一部分,是全国人民的再次重任;违法者们就会趁机“大捞一把”,祸害民众;破坏国策的实施;破坏当地的经济;迎合反华势力:给国家的稳定制造障碍(重庆的黑社会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中央就制定了78号令来从根源处扼制违法事件的产生,咋会不是强制性规定呢?!

发表于 2010-3-2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古时候,违反命令是会立即“杀无赦!”;就连接受命令都得跪拜、欢呼谢恩;代理人竟在高院的法庭上高喊“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这不充分暴露:代理人不仅是个法盲,连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都不是:没文化、就没理解能力:连什么是中央78号令属啥性质、该怎么执行都不懂、甚至在四川高级法院的审判庭上叫嚷违抗,这不是自找死路吗?!

发表于 2010-3-2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判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不能让那些循私枉法的法官潇耀法外,继续坑害百姓了。
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事一查到底!

发表于 2010-3-29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把《群众呼声》办成每个公民都具有高素质的法律意识和具有高文化修养的人才课堂,而辛苦地工作的版主,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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