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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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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庭审再歪也要给你诉权,程序还是要走:质证、陈述、辩论、第二轮辩论、最后陈述。由你说,任意说,这是你的诉权;但我才有裁判权,我就不在判决书上表述、认定,让你无立足之地。你又咋的!

     唉!缺监管,法官的胆子就特別大!

发表于 2010-4-1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国家现在着重加强了法制监管力度,才使你的长达11年的冤案被两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得到省高院提审!让我们衷心感谢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检察院的法官:以及四川省高院的法官,积极响应国家的“为民办实事”的号召、英勇地公正、正义的执法为民的“高院新气象”!——冤案得以改判的愿望一定能实现!

[发帖际遇]: 费解过中秋节,被月饼砸中,上医院花去金钱44元.

发表于 2010-4-12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我们的党和国家!

发表于 2010-4-1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尊敬的版主:歌颂国家和法官为民办实事的真实治国实事,【发帖际遇】要扣钱是什么意思?——歌颂国家要受打击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380#]


      一是象前两审一样,避过原告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认定。尽管三次庭审中原告重点陈述、论证的是协议中的违法之处、原告请求确认的价格合法之处,再审申请也以不审诉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但判决蛮不讲理,就是要避开此诉求不予审理、认定。你能咋的!

      二是篡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判。原告是确认之诉,诉求是违法的内容无效,合法的内容有效,没有请求确认其他的内容。判决却把原告已于四年前撤销的变更之诉的理由“被告进行欺诈胁迫,迫使原告违心地签了协议”, 篡改成确认欺诈、胁迫存在并判其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告以受欺诈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锦湘公司进行胁迫、欺诈,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违心签订了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 无证据证明,欺诈胁迫就不存在;又以双方曾多次座谈协商,签了字、盖了章,协议中约定了价格,所以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法院未经原告授权,篡改诉求,大审特审并据以判决,这种手法闻所未闻!其心理是:你再合法合理,我一动笔,你就违法无理了。你又能咋的?有本事就别找我们!

      三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以一句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盖过原判枉法之处。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论坛发帖不积极,被罚金钱10元.

发表于 2010-4-13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3_51:} {:3_51:}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最高法院长王胜俊同志在福建考查工作时强调: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切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个案公正,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具体权益。要切实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扩大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以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来源:最高法网站)  


   若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王院长要求,则全国不会产生新的冤假错案,审监庭的压力会减轻,两年内消化涉法涉诉伩访案件的目标可能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法王院长落实中央要求,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切努力实现个案公正,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具体权益以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这是群众企盼已久的事了,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应努力落实,把要求变成现实。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385#]


      三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以一句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盖过原判枉法之处。

      三审判决蓄意错误适用法律有下列三处:

      1、判决认定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协议中约定了价格等内容,因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法律规定签字、盖章属合同成立,即有这个合同;要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自成立时生效。没有把双方真实意思定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本案恰恰是主要内容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虽成立而依法无效。判决把合同成立的条款当生效条款用,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份判决都如此认定,你能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2、判决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是约定,因而合法有效。按照78号令第5、22条强制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只能用政府公布的新房基本造价减旧房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超过旧房部分用新房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能违反第35条禁止性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也不能由双方约定或由开发商自定,否则违法而无效。而协议中的结构差价是“按新房基本造价结算,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如此明显地违反强制性规定、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应为无效的协议,判决却以是约定为由,认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即合法有效。此属适用法律错误。为何如此?只有如此适用法律才能判原告败诉,保护被告。你能咋的?有本事自己判去!

发表于 2010-4-15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今有些法院是制造矛盾的机器!
 楼主| 发表于 2010-4-15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3、判决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没有超出梓潼时价,而时价是有效文件——用时价作判案的准绳。梓潼时价不公布新房基本造价、超面积商品房价格,无法结算,又超越授权,编造一个无根无据的结构差价每平米3300元,强迫群众执行。此时价内容严重违反78号令第22条强制性规定,违反第35条禁止性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依《立法法》规定属无效,虽未修改或废止也应无效。判决以违法无效的梓潼时价为准绳判案,属适用法律错误。如此胆大妄为到公开搞司法独立,这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实属少见!绵阳中院就有这个胆量,你能咋的?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说:赚钱怎么这么难。系统听到了,可怜TA一下,一次性发给了金钱83元

发表于 2010-4-15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强被判死刑!是大快人心的事!重庆的网友215948598在《杀得好啊!我笑了...》帖中说:“杀得好啊!文强被判死刑,......把根拔掉,要治腐必须先正司法!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我们手上这部凝聚中国人民智慧的法律。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最大的黑恶!最大的毒瘤!对于那些黑法院,黑法官来说,法律不能就像挂在马桶边的东西,急的时候拿来摖屁股?重庆永川法院强奸法律,开庭当儿戏?老百姓当猴子耍?一个小官司,十年辛酸路:反反复复同一案子重复受理开庭,花样百出,尸刀令牌耍净不解决冤案!......”

发表于 2010-4-16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确实太多,就是执行的太少,法院都不遵守,要法干什么?依法治国——海市蜃楼。

发表于 2010-4-16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首先得有法;有了法就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有法官说,哪有完全依法判案的?完全依法审判,是机械适用法律;必须结合案情灵活应用,否则要法官干什么?如此谬论竟然多年来畅行无阻,足见司法观念还停畄在以前,真是悲哀!

      法律得不到实施等于一纸空文,否则要法律干什么?之所以冤假错案连绵不绝,是苗头初露时姑惜所至;若当初抓住苗头就治理,去年怎会受理三千件?

发表于 2010-4-16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17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392#]


      以上清晰认识,是此次省高院提审,为准备庭审而反复研判、请教内行得到的收获,当年只知道违反了法律,但说不准确、精炼。此次研读,在下终于把其思路摸清了。现写出来供网友借鉴。

      一、指导思想:制造口实,判原告败诉,保被告平安过关。

      二、操作步骤:

       1、坚决不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让其丧失胜诉立足点;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今天生意不错,卖草席赚了金钱10元.

发表于 2010-4-17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17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审原告诉求这一招很厉害,原告诉讼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丧失了胜诉的基础。

      中院很厉害:庭上按程序让你说,但是判决书中对原告围绕诉求所说不予引述,不予认定,却另辟蹊径下判,害得人欲哭无泪、欲笑无声。真是高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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