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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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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为推进公平正义,正紧张地工作。检察官们都很勤奋。今天去市检问事,眼见检察官们工作情景,令人感叹。据说省检的检察官们也很忙,因为地市级提请抗诉的案子多。真让人感动。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78#]

中院庭审后却放下不判,据说对如何判决有了分歧。09年8月终于下判了,但却离奇得令苏氏痛不欲生:承认被告把门面修窄60公分、面积小了6.31平米,但却推定为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反,把苏氏因被告修窄修小门面暂不付补差款,待补救后再付款的行为,推定为构成违约,要承担责任。这就开创了绵阳中院司法改革新纪元:违约推定!判决对被告另两处违约行为不按协议约定惩处,而是一处不处理,一处用另外的办法象征性地处理。最终判苏氏给被告找补差价款二十九万多元,加上被告05年底前所收租全八万多元,被告所得已达三十七万多元,比协议总金额还多了一万多!即是说,经过中院审判,三处违约的被告不只未受丝毫惩处,反而又多赚了一万多元!苏氏向领导哭诉冤屈,又经多方了解才知其中原委:中院一副院长带上庭长、法官为如何下判到梓潼征求意见,表示县法院判处有误,要改判,因为被告未违约,是原告违约,所以要判二十几万。据说几位领导均不同意,解释:这家人房子被拆近十年,无营业收入,家景实在困难,而且一直老实听话,未找过麻烦、这样判肯定无法承受,要逼出问题,引起上访,影响稳定;如果中院有困难,就发回重审或维持原判,由县上设法解决。但中院不接受。于是在国庆60周年大典前,中院作出这样一个差点逼出人命的枉法判决!

发表于 2010-5-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11.没有污染河水清,青山绿水爱煞人!
               鱼在水中嬉戏游,人在画中添长寿!

发表于 2010-5-7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12.山好水好人更好,全靠人的意识高:
               不贪不占拒贿赂,爱民护国保民生!

发表于 2010-5-7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13.人尽其才物尽用,节能减排质量优;
               回归自然天地和,家富国兴人无忧!
 楼主| 发表于 2010-5-7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心已冷网友在说和谐,我也说说司法合谐。

      法官审判怎样做到和谐?依法审判就和谐,胜败皆服。因为贪腐而偏袒一方,自然伤害另-方,当然便成了旧矛盾未解决又生新矛盾,更不和谐!
 楼主| 发表于 2010-5-7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82#]


      中院为什么不接受基层党政的意见、不采纳其建议?为什么不顾及梓潼稳定大局了?不是要讲政治、保稳定么?如此判处暴露了自己言行不一的真实面目:主动到区、县征求对案件的判处意见,只是作秀,实际是为自己肆意枉法裁判制造借口而已!一旦基层意见不合自己口味,就按既定方针下判,管你稳定不稳定,反正信访是分片负责,与我无关!
发表于 2010-5-8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如楼上网友所说,绵阳中院所谓保
稳定.征求基层意见,都不过是"作秀",是
炫耀自己的权威而己.
      他们将开发商自己一直承认违约.一
审法院也判定违约的客观事实, 以自己主
观臆想的不适之词代替法律,推断为"不构
成违约",从而又推断我们依法不属违约的
事实"构成违约",这样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的行为,难道不是烂用司法权吗?难道不是
在刻意制造不稳定.不合谐吗?
     

发表于 2010-5-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14.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
               天下挚友钱难求,化敌为友江山久!

发表于 2010-5-8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15.脸上有墨自不见,唯在他人笑里潜!
               拒谏饰非罪过深,防微杜渐做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5-8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87#]


      这两起案件的判处,给人们留下强烈的印象:在绵阳市中院,只要是事涉被告邹正武的案子,无论被告怎样违法、违约,无论原告从哪个角度诉讼,起诉方多么合法、合理,无论案件间隔的时间多长,无论中央怎样严要求、勤督促,无论群众怎样呼唤公正与效率,被告邹正武都铁定无疑地一律胜诉!这是个什么人?后台有多硬、靠山有多大?与中院是什么关系、有多深交情?才使得中院忘记党纪国法、忘掉自已的职责,尽心尽力地、不顾一切地保其过关?个中原委确实值得探求一番!
发表于 2010-5-9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关切
 楼主| 发表于 2010-5-9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认法不认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5-9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贺国强周永康等参观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览


    5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参观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览。

      贺国强、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说,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检察职责,高度重视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整体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全国检察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队伍。希望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  检察白报)
发表于 2010-5-10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上一帖值得大家一读.

      正如贺国强.周永康所说,四川省检和
绵阳市检的检察官们, 是党和人民信得过
的队伍.

      检察官们,加油!

发表于 2010-5-10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认法不认人可能还不能实现,现在是认人不认发。法律大不过招呼、大不过关系。

希望认法不认人那一天我在有生之年能看到。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10-5-10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网友所说,在过去是普遍存在的,但自十七大后情况有所改变。特别是遇到忠于党、忠干中央、忠于职守的领导就认法不认人了。在下到市检申诉就巧遇这样的副检察长陈 波,就是这样的干部,就受理了,开啟了本案的审查。

      时间晚了,另找时间谈。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98#]

      楼上网友13159262305所说,在过去是普遍存在的,但自十七大后情况有所改变。特别是遇到忠于党、忠干中央、忠于职守的领导就认法不认人了。在下到市检申诉,巧遇的副检察长陈 波,就是这样的干部:受理在下申诉,开啟了本案的审查和提请抗诉。

      那是07年11月1日,市检领导接访曰,离十七大闭幕刚半个月,我到市检上访。值班的领导是陈波副检察长,一位中年检察官,我沒见过,经接访员介绍才知道。我详细介绍案件始末,对判决的分析,请求检院落实+七大精神,提请抗诉。陈波副检察长拍板受理(详情请阅本帖笫一页)。请注意:拆迁案子是个烫手的山芋,很敏感,过去是禁区,市政法委不许抗诉;市中院院长莫亚林是上届市检的检察长,是陈波的昔曰领导,受理我的申诉就是挑中院的刺,也是伤莫亚林的面子,-般人会有顾虑,他们当领导的早不见睌见,见面不好招呼。但陈波自觉与中央保持一致,主动落实十七大精神。他在回答中曾说过一句令我感动异常、终生难忘的话。他说:我怕哪个?我听总书记的,按总书记要求做事,我怕哪个!

      13159262305网友,你说,党性不强、觉悟不高、玩忽职守的人会说得出这样的话吗?做得出这样的事吗?所以我在被封掉的帖文《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中,出于感激,大加颂扬。


      这几年市检在民行案件法律监督上,成绩突出,连续名列全省地市检察院前矛,证明在下所说检察院认法不认人、认法不认关系、认法不认钱的存在。检察院因为成绩突出,所以得到周永康同志的肯定和表扬!

      祝检察院长此以往,连创辉煌!!
 楼主| 发表于 2010-5-1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491#]


    无独有偶。在下想起了宁夏的一串怪案。

    09年3月6日,宁夏网登了一篇通讥:《宁夏高院徐福荣玩忽职守一审获刑》,引起在下兴趣,到百度一搜索,才知徐福荣被判刑是因商人丁海玉恶意诉讼而起。据南方网报道,“丁海玉是一个奇特的商人,他在前期经营中还做日常生意,在后期最重要的‘经商方法’却变成了通过打官司来牟取暴利。他的‘官司生意经’,其成本投入就是行贿法官,收入就是打赢官司。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多数与他有过生意往来的商家都被他官司‘打了个遍’。他在石嘴山中级法院、银川中级法院和宁夏高级法院掀起了连赢数十场的‘官司风暴’,被当地人认为是奇迹。”

发表于 2010-5-13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我国各处的检察机关正在加大力度监督公正司法、改判冤案、还受害者的公平正义尊严,一个构建和谐社会的运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了,光明的中国开始腾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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